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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刑辩原创」现货平台欺诈不构成诈骗罪

温馨提示:本文最后更新于2023年7月4日 23:05,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在下方留言或联系博主。
摘要

与此同时,对于利用现货平台欺诈侵财行为,有的为诈骗罪,有的定为非法经营罪,有的认为不构成犯罪。笔者认为按照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现货平台欺诈不构成诈骗罪。1、证券、期货以及类似于期货的现货二级市场发售中的欺诈不同于刑法266条诈骗罪所规定的客观要件行为,谋取非法利益、欺诈不是诈骗犯罪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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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现货平台诈骗扒窃行为逐渐增多,严重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同时,对于借助现货平台实施的诈骗扒窃行为,有的属于盗窃罪,有的被界定为非法经营罪,有的则认为不构成犯罪。 在民法理论中,对于利用虚假宣传强制他人进入市场、消极是否属于欺诈也存在很大争议。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现场平台诈骗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1、类似证券的证券、期货、现货二级市场买卖诈骗行为,与民法第266条规定的盗窃罪的客观要件不同。 夺取非法利益、诈骗罪不是盗窃罪的本质特征。 众所周知,一切经济行为都是基于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即利益最大化或转移风险。 期货和期货市场的行为也不例外。 无论是投机行为还是投资行为,行为者争夺市场、参与竞争或消除竞争的动机只有一个,那就是谋取利润。 。 同样,无论是“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次品冒充”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还是虚报注册资本等妨碍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为。公司企业,或者伪造货币、集资盗窃等金融犯罪,或者假冒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侵权犯罪……所有经济犯罪、经济违法行为都具有诈骗性质。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可以说一切经济违法犯罪都是诈骗性违法犯罪。 因此,诈骗等共同特征并不是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经济违法犯罪的根本标准。 因此,不能仅仅因为平台业务的卖家非法获取利润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诈骗行为,就简单地将其定性为盗窃罪。

是否构成盗窃罪,本质上取决于其行为是否符合民法第266条规定的盗窃罪。 根据民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民法理论白银现货是不是骗局,盗窃罪中的诈骗是指捏造事实、隐瞒真相,使对方形成误解。 有利。 据此,盗窃罪中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的行为,应仅限于对某些事实作出虚假陈述,并应仅限于过去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实,以及非法操纵他人财物的诈骗罪。期货、期货、现货二级市场,行为者传递的信息并非一定的虚假信息,而是面向未来、涉及价值判断的。 这类信息是一方的主观判断,事发前很难验证其真实性。 问题在于,这些价值判断并不是盗窃罪构成要件中规定的“事实或者真相”。 为此,如果期货、期货、二级市场现货投资者看到行为者发布的信息,认为未来相关期货、期货、二级市场现货价格将会下跌而遭受损失,那么他们将因行为人所发布的信息而遭受损失。不合理 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民法并未通过盗窃罪予以保护。 全省合法现货商品交易场所大多采用目前“赌博性质”或类似“开仓性质”的交易模式,客户主观不知情也是不合理的。 因此,认定平台业务卖家隐瞒现货销售模式类似于“库存销售性质”,与客观事实不符。

其次,“库存销售形式”并不一定会给客户造成巨大损失。 平台业务卖家通过市场的变化来盈利。 由于盈亏的不确定性,行为者通过自买自卖的方式影响市场的进展。 以后面对客户的时候,给出一个你认为相反的报价。 他们给出的报价是他们的主观意愿,而不是确定的结果。 平台业务卖家通过销售人员向客户提供违背其主观意愿的信息,并由销售人员对其身份信息进行包装,这顶多是一种欺诈交易,而不是盗窃行为。 交易过程中的欺诈和盗窃是同义词。 “交易过程中的欺诈”强调行为的性质和形式,其核心信息是个人的主观判断,是不确定信息; “诈骗”虽然表明行为性质和形式相同,但指出的是对客观存在事实的隐瞒和捏造。 刘建国的行为比较符合交易过程中欺诈行为的特征。 他的行为只能影响客户的判断,但不一定会导致客户听从分析师的建议。 平台业务卖家向投资者发布的关于勐海茶市场走向的信息,是以对不确定的未来将发生的事实进行主观判断的形式,向投资者传达的信息是基于其主观判断。 尽管出售现货价格发生变化,虽然其利用一定的欺诈手段让投资者相信其具有相对准确的判断能力,但其向投资者传达的信息仍然是基于其对未来情况的主观判断。 自行对其进行价值判断,确定是否有必要投资,并有包括审计推论在内的证据证明多个投资者的判断结果与被告推荐的方向和利益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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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遭受投资损失的“受害者”对其投资平台业务可能遭受的损失有一定的预期,其投资行为具有一定的博弈心理诱因。 根据平台交易中心的相关制度,要进入现货平台进行交易,必须先注册成为现货平台交易中心会员。 现货平台在《风险提示》中明确提醒白银现货是不是骗局,进行现货电子交易是一项有风险的投资。 与交易中心打交道存在风险,您的投资可能会损失,甚至超过您的初始投资。 根据现货平台的投资交易内容和交易方式,投资者应该知道自己投资的利润取决于其他投资者是否继续投资,并且取决于产品的价格变化,也就是说,他们应该知道他们的盈利和亏损与其他会员游戏的盈利和亏损相关。 盗窃案的受害人则没有这些期望,他基于对犯罪人的信任来处置财产,而且处置的结果是确定的。 这些明知存在风险并与对手博弈的投资者并不是盗窃的受害者。

3、我国现行法律不将类似犯罪视为盗窃罪。 《期货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严禁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六)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信息或者欺骗投资者的; 顾客的行为给顾客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第266条规定:盗窃公私赃物,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另有规定,是指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对个别具体的盗窃罪作出了具体规定,该类盗窃罪应当适用该专门规定,不适用本条。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罪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期货或者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账户间进行期货交易自己实际控制,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行买卖证券合约,影响期货、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期货交易量;平台业务卖家,通过“现货”和“资金”两个账户其所控制的,自行买卖现货合约以控制交易价格,虽然被认为是民法上的欺诈行为,由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对此有特别规定,因此也应当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处理。 182.

4.司法实践中,期货、现货二级市场交易诈骗行为通常不作为盗窃罪处理。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2017年维护民生新闻发布会公布的广东首例非法电子证券盗窃案中,被告人尹强、付小平以“炒白银、石油、贵金属”名义以及其他现货交易。 通过QQ、微信聊天诱导客户投资,进行非法电子证券交易。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交易平台会员招揽客户诱导投资的行为不属于网络盗窃罪,而是打着现货交易旗号,利用保证金制度和“T+0”交易模式。以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模式,涉嫌非法经营,最终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相关被告人进行了判刑和处罚。

综上所述,即使现货平台交易的卖家利用虚假宣传欺骗受害人进入市场交易,其提供的虚假信息也只是对其主观判断的虚假描述,而非对其确定性的客观判断。 捏造、隐瞒事实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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