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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付款防骗 娄底市教育局致广大家长朋友及学生的一封信

温馨提示:本文最后更新于2024年5月28日 10:05,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在下方留言或联系博主。
摘要

近日,南充市营山县某校初中生张某为获取利益,将自己手机卡租借给不法分子拨打诈骗电话,导致一群众被骗20万元。经查,诈骗分子通过杨某手机拨打诈骗电话及群发信息,导致两名群众被骗60余万元。请家长与学生共同学习以上内容,共同携手,不断提高“不被骗、不参骗”的意识和能力。

各位家长、各位朋友、各位同学: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多发。为快速转移赃款、逃避打击,一些犯罪分子以高额悬赏为诱饵,引诱他人出售或出租银行卡、电话卡,用于电信诈骗、境外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为打击、管控新型电信网络犯罪,依法清理整顿诈骗类银行卡、电话卡、物联网卡及相关互联网账户,全国公安机关持续深入开展“剪卡行动”,严厉打击买卖、出租“两卡”行为。在公安机关的严厉打击,特别是全国性的“剪卡”行动下,犯罪分子的信息流、资金流受到严重打击,催生出一种新型犯罪——教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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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时期

让我们来看几个真实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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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借手机卡被处罚

近日,南充市英山县初中学生张某将自己的手机卡租借给不法分子拨打诈骗电话,以牟取利益,导致一名市民被骗取20万元。目前,张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高中生因群发短信而受到惩罚

近日,南充市仪陇县一学校数名高三学生因涉嫌教唆犯罪远程付款防骗,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经调查发现,高中生聂某通过网络获悉兼职信息,“每条群发短信可获1元奖励”,明知违法,仍用手机群发短信,招募彭某、周某等9名同学为其下属,共获利460元。随后,诈骗分子通过聂某等人手机发的分流信息,共骗取16.3万元。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没收聂某等人的违法所得,并予以行政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大学生因设立“GOIP”被拘留

近日,家住南充市仪陇县的大学生杨某受陌生人邀请参加“兼职”,他明知“兼职”是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技术支持,但为了牟利,他选择铤而走险,利用自己的手机在成都、仪陇等地多次搭建简易“GOIP”(手机端口),为犯罪分子提供语音中转技术支持,并从中获利770元。

经调查,诈骗分子利用杨某手机拨打诈骗电话、发送群发信息,致使两人被骗取款项60余万元。目前,杨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帮助别人是什么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他们将承担什么法律后果?根据《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犯帮助、教唆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还可以依法责令其宣布禁入或者停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其行为尚未达到定罪标准的,还可以依据《网络安全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受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犯帮助、教唆诈骗行为的,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定罪处罚。

相关纪律措施

对于银行卡,有信用处罚、业务限制、严格账户管理等措施,不仅在一定期限内影响相关人员贷款、信用卡申请,还将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和所有支付账户业务5年。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用银行卡在ATM机上存取款、不能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在购物网站使用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扫码支付。

对于手机卡,对经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倒卖手机卡,以及以手机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损失的用户,通信运营商将实施每家只留存一张手机卡、5年内不予办理手机卡入网服务等惩戒措施。

法律解释:

1.何谓“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这里的“明知”,包括行为人主观上知道他人将使用自己的技术和服务实施犯罪,但仍为他人提供技术和服务的行为;也包括行为人按照常识、商业惯例、技术标准等应当知道他人将使用自己的技术和服务实施犯罪,但仍为他人提供技术和服务的行为。

2. 什么是“互联网接入”?

为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或者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明知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用于犯罪,而为其提供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构成犯罪。

3. 什么是“服务器托管”和“网络存储”?

服务器托管:实际操作中,为了增加网站的访问速度,很多人会把服务器及相关设备托管在机房设施齐全、网络环境优质、带宽资源丰富且运营经验丰富、能实时监控用户网络及设备的网络数据中心。

网络存储:不同于本地存储或者物理存储,信息存储在网络空间中(云存储,其实就是从第三方购买物理存储)。

4.何谓“通讯传输”?

即网络用户之间传递信息的通道。在网络犯罪中,犯罪分子利用VOIP电话实施诈骗、利用VPN技术实施犯罪等较为常见,这些都是利用特殊的通讯传输工具实施的犯罪行为。

(五)何谓“广告推广”和“付款结算”?

广告推广:为犯罪分子或网站、应用程序等提供广告服务、推广工具等;支付结算:为犯罪分子提供收款、转账、清算、结算等服务。

“帮助、教唆犯罪”的类型有哪些?

购买、贩卖、出租“两卡”行为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帮助、教唆犯罪”类型。

1、“两卡”行为包括哪些?

是指买卖、出租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两卡”是指:手机卡,包括通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各类手机卡、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各类商业银行的个人银行卡、企业银行账户和结算卡,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如微信支付、支付宝等。此外远程付款防骗,还有许多其他类型的“协助诈骗犯罪”,如提供或运营“GOIP”、“猫池”、“多卡宝”设备,为诈骗团伙搭建异地“机房”;利用社交媒体账号等方式为诈骗团伙进行宣传和导流;为网络犯罪分子制作、包装、维护非法软件;职业“码农”团伙依托非法平台疯狂“跑分”等等。

(二)生活中哪些行为看似正常,却可能构成帮助、教唆他人犯罪?

出租或借出银行卡。即使免费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也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可能会被罚款。

帮助朋友制作程序、打包软件,一旦被他人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视为提供技术支持,若能认定(包括推定)有主观明知,可能构成共犯或“帮助教唆”等计算机犯罪。

犯帮助、教唆罪的法理后果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因“教唆他人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法予以职业禁入;对被判处管制、缓刑的,根据犯罪情节,可以依法予以禁入。

此外,还会有相关的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这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也有规定。同时,惩戒措施也必不可少。对于银行卡,会有信用处罚、业务限制、严格账户管理等措施,不仅在一定期限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信用卡申请,还将在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的非柜面业务和所有支付账户业务;对于手机卡,惩戒期间,行为人的新网业务将被暂停,每个基础运营商只能保留一个手机号码。

娄底警方提醒:

1、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拒绝向他人提供载有个人信息的银行账户、网银U盾、支付宝账户、电话卡等,如有丢失要及时挂失、注销。不要随意丢弃、出售;

2.日常生活中,不要轻易将自己的银行卡租借、出售给他人使用,谨防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欺骗、误导您;

3、牢记防骗“三不一多”原则:不点击来历链接、不相信陌生电话、不泄露个人信息、多核实银行转账情况。

娄底市教育局温馨提醒您: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引导孩子人生的每一步,千万不要等到孩子因无知受骗、走上犯罪道路、影响孩子未来才后悔莫及!

请各位家长、同学们共同学习以上内容,共同努力,不断提高“不被骗、不参与诈骗”的意识和能力。同时,希望大家将这封信的内容传递给自己的家人、亲戚、朋友、同事、邻居,形成坚实的社会预防基础,有效遏制诈骗犯罪的发生。

最后祝愿家长们身体健康,家庭幸福!祝愿同学们天天进步,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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