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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开庭】遇网购骗局 买家如何依法维权

温馨提示:本文最后更新于2024年5月8日 13:06,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在下方留言或联系博主。
摘要

随着网购“剁手党”队伍的不断壮大,网购安全威胁也不断翻新,质量问题、售后服务、退款难、发货迟缓、退换货难、不发货、网络售假、网络诈骗、订单取消、虚假发货为“2016年(上)网络零售十大热点被投诉问题”。

互联网时代,网上购物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 据《2016年(第一部分)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6年上半年我国网购用户规模达4.8亿。发展壮大,网购安全威胁不断更新,包括质量问题、售后服务、退款难、发货慢、退换货难、不发货、网上假冒销售、网上欺诈、订单取消、虚假发货等入围“2016年网络零售十大热点投诉问题(上)”。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实际审理中的一些网络购物诈骗典型案件,为消费者揭露了隐藏的“买买买”网络购物骗局,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解读。

电商公司发布虚假广告三倍赔偿

2015年10月28日,原告曲某通过网购从被告所属丝绸公司购买丝绸床单一套,售价6600元。 购买时,网页广告宣传该产品具有滋养肌肤、保持皮肤水分平衡、促进血液循环、延缓衰老等功效,并且还刊登了名人宋美龄的形象。 原告收到货物后发现,涉案货物的内外包装上没有厂名、地址等信息,无广告效果。 因此余维科技有限公司骗局,他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诈骗,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66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19800元。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的广告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余维科技有限公司骗局,误导了消费者,构成欺诈。 责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6600元,并赔偿原告19800元。

■评委提醒

该案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10月发布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打击网络虚假广告,杜绝欺诈消费者行为,倡导网络商店经营者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文明守信的网上交易环境。 该法将处罚网络商店经营者利用网络销售的便利,向消费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者夸大宣传“下架”的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行为。

提醒商户发货时需缴纳新台币9万元邮费

2015年3月17日,张某在天猫网上商城“某电器店”网上购买了三台液晶电视,每台售价3199元。 张某当天通过网上支付支付了价格9597元(含运费0元)。 人民币)已支付至北京一家技术开发公司的支付宝账户。 付款后,页面显示“预计3月20日发货”。 次日,张某在网上提醒卖家发货,北京一家科技开发公司通过淘宝旺旺回复称,“如需发货,请支付9万元邮费。” 因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北京某技术开发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张某将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诉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合同;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明知北京某技术开发公司存在价格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但未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 应与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东莞市第一法院认为,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张某之间的合同成立并生效。 一审判决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涉案合同,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某提出请求。 交付三台液晶电视; 北京某科技开发公司要求张某支付9万元的送货邮费。 该主张超出了合同范围,构成对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 张某的拒绝是合法的、有理有据的。 天猫是网络平台服务商,并非本案销售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合同的实际履行人。 因此,张某要求被告天猫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足。 张某向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公司的诉讼。

■评委提醒

电子交易具有速度快、竞价性、非面对面、非特定群体、信息不对称等不同于传统交易模式的特点。 事实上,电子交易的法律价值取向应该是维护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 这有利于经营者秉承审慎、诚信的经营理念,对自己发布的产品报价信息负责。 如果经营者以不公平等理由被赋予撤销合同的权力,将会危及交易的安全稳定,最终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

销售“三无产品”的,将处以货款三倍的罚款。

“艾晶旗舰店(化名)”是被告某纺织企业在某知名网上商城开设的网店。 今年1月底,原告林某在网上商店“爱晶旗舰店”购买了两件售价988元的“爱晶80S缎纹拉丝95%白鹅绒”羽绒被,并于提交订单当天进行网上支付。 本人支付1976元货款,并于2月5日签收了该公司邮寄的两件羽绒被。林某收到货物后发现,被告所销售的两件羽绒被均无商标、厂名、厂址,也没有注明生产厂家。下内容。 他认为这两条羽绒被属于三无产品,于是向某纺织有限公司举报,该公司要求退回货款。 2月28日,某纺织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货款1000元退给原告林某,剩余976元。 因协商无果,林某于4月15日向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一家纺织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终止原被告与被告之间的销售合同; 并要求被告退还货款。 向原告林某支付1976元,并按货款三倍赔偿林某5928元。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终止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 被告赔偿原告5928元。

■评委提醒

网上购物时,应增强防范意识,注意选择信誉良好的商家和交易平台,并有效利用网上交易的信用评价系统和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提高交易的安全性。 对比购物,详细询问产品的质量、产地、保修时间,维护您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 保留相关电子证据以备紧急情况使用。 网络购物规模小、金额小,不应成为放弃维权的理由。

■司法观察

网购维权有“后盾”

每次“手剁节”消费狂欢过后,一些网购交易都会出现涉及“一地鸡毛”的侵权纠纷。 上述案例中,如何防范部分电商购物陷阱,避免“选品方”的欺骗?

我国先后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和《七项实施办法》。 《网购商品当天无理由退货》(《征求意见稿》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权益,严格管控网络购物活动。

今年11月7日,新发布的《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明确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打击网络诈骗。

《网络安全法》除了规定了网络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密制度外,还在“网络信息安全”一章中新增了两项禁止性规定:一、不得建立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交流群; 其次,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实施诈骗,制造、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与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信息。

当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遇到侵权行为时,可以通过以下常见方法有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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