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一女子在南宁、合肥从事“连锁经营”传销 发展40余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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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至2015年,被告人刘新华在没有任何产品的情况下,在广西南宁通过孟二(已定罪)介绍,花费6.98万元购买了21家连锁经营销售股份,成为孟二、叶某红的线下会员(已判刑)等人加入以孟某2、叶某红等人为主经营的“连锁经营销售”模式传销活动。
被告人刘某华加入连锁经营后安徽合肥连锁经营骗局,先后跟随网络老板孟二、叶翠红等人在广西南宁、安徽合肥从事连锁经营。
2012年8月至2015年,被告人刘新华先后发展了孟1号(已判刑)、李培(未到案)、王敏(尚未到案)3名下线。 ),并陆续通过下线发展。 孟海林、孟思军、刘海军等人都是下线人员。 2015年2月,安徽合肥共有约40人发展到8级以上并晋升为总经理。被告人刘新华在连锁经营期间累计违法获利8万余元。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刘新华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新华以连锁经营名义,要求参与者通过购买虚拟股份取得会员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形成等级制度。 他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数量为回扣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怂恿他人参与,建立层次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骗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安徽合肥连锁经营骗局,发展下线30余人。人员,具有三级及以上职称。 他们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刘新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依法追缴被告人刘新华违法所得8万元。 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