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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案已生效:比特币“挖矿”违背民法典“绿色原则”

温馨提示:本文最后更新于2023年5月2日 23:09,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在下方留言或联系博主。
摘要

该案适用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系资源消耗巨大、不利于“双碳”目标实现的风险投资活动,违背公序良俗,法院最终判定合同无效,损失自担。

2021年10月25日,深圳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首例比特币“挖矿”委托协议纠纷案。

本案适用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 认定比特币“挖矿”是一项耗费巨大资源的风险投资活动,不利于“双碳”目标的实现。 .

比特币挖矿骗局_挖矿除了比特币还有什么币_比特币挖矿骗局被端掉了

2020年5月,北京勤居公司与北京云尔公司、坤影公司签署了《服务器设备采购合同》、《项目合作协议》和《云估机房专用计算设备服务合同》。 双方同意共同举办比特币“挖矿”活动。 云尔公司将以所有权保留交易的形式向坤盈公司订购专业计算服务器(即“矿机”),坤盈公司将授权勤居公司委托云尔公司托管“矿机”。 在云尔公司还清“矿机”货款之前,“挖矿”的收益将由勤居公司收取。 如遇网络故障、停电等生产事故,云尔公司应及时修复并赔偿勤居公司的损失。 在协议执行过程中,涉案“矿机”先后在四川宜宾、宁夏银川的“矿场”运行。 “矿机”生产过程中多次停电比特币挖矿骗局,秦炬公司因此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允儿公司因停水损失赔偿33.01424886比特币,折合后合计530亿元人民币。

承办此案的法院冯宁是上海司法事务专家。 法院认为,比特币(Bitcoin)是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估算的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总量有限、匿名等特点。 它是一个数量证明机制的开源程序。 参与者在成功执行特定算法后,有机会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励。 通过这些方式获得比特币的方式就叫做“挖矿”。

从行为的性质来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 比特币“挖矿”本质上是一种追求虚拟商品利润的风险投资活动比特币挖矿骗局,投资者需要自行承担相关投资。 风险。

从行为有效性来看,“挖矿”活动消耗了大量的电力和能源。 涉案685台“矿机”平均每天耗电量57500多度,生产、交易环节易威胁金融安全,炒作风险突出。 “绿色原则”节能、降耗、保护环境的精神有失偏颇,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严格禁止投资的淘汰行业范围”。 因此,“挖矿”相关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应当无效。

从责任角度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产生的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因疏忽造成协议无效,相关损失及后果亦应由各方自行承担。

去年以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等机构相继启动打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其中“挖矿”活动为淘汰行业,严禁投资。

本案判决明确了风险投资投资比特币“挖矿”的性质,传达了支持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司法思路,对相关当事人权力和责任的行使作出了规范。 依法维权,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总台卫视记者季成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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