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十大典型案例通报!这些套路你熟悉吗?
5月18日上午,在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养老金诈骗犯罪新闻发布会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通报丽水市“最高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我们来看看吧!
案例一
云和“9·11”杀猪盘案
案件基本事实:
2018年,池某在北京成立诈骗犯罪集团,建立MateTrader 4虚拟网上外汇交易平台,并聘请业务员以女性语气与受害人聊天“培养感情”,对受害人进行诈骗,进而诱骗受害人投资该平台。随后,该公司通过修改后台数据,制造受害人投资损失的假象,骗取受害人钱财,即俗称的“杀猪盘”。该诈骗团伙在不同地区分批作案。该团伙头目常驻境外,向犯罪分子传授作案方法,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协助。
侦查起诉情况:
“9·11”工程是云和县公安局查处的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人员多、金额大、受害面广。截至案发,该案涉及全国19个省市,累计受害人200余人,涉案金额共计4545.5万余元。云和县公安局成功捣毁该网络诈骗团伙五个窝点,将全国犯罪团伙连根拔起。查获电脑51台、手机121部、车辆3辆、现金23万余元,冻结资金600万余元。案件侦查过程中,云和县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案件,积极指导侦查取证,明确侦查方向和策略,进一步完善证据体系,形成了严密的证据体系。链。
法院判决:
2020年以来,该院共审理案件16件,被告人52人,其中诈骗罪48人,包庇、隐匿犯罪所得罪4人。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考虑各被告人在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犯罪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认罪悔罪、返还赃物等因素。赔偿,6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人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人被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0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8名被告人被缓刑;所有被告均被罚款。已挽回损失1547.04余万元。
典型含义:
如果在网上交友时身份不明,需要提高警惕和警惕,不要贪图小利,不要轻信不明来电和未知信息和链接,不要轻信网上陌生人提出的网上交友请求,以及不要轻易向他人转账。诈骗者时而甜言蜜语,时而威逼利诱。他们的一切言语和技巧都是经过精心设计、一步步进行的。面对这一切未知的信息,你必须更加小心。
案例2
龙泉市“6·15”巨额彩票诈骗案
案件基本事实:
2015年3月,姚某某与其他四名被告成立公司,并于2016年下半年开始经营“澳门五分彩”,会员使用以美女形象包装的微信ID、QQ号等虚拟身份通过“业神”获取信息。他们前往全国不同城市,利用“漂流瓶”、“附近的人”等方式添加客户,编造虚假中奖信息,骗取客户信任后,诱导其充值、刷卡。在公司网站上进行投注,并跟踪和报告客户的投注状态。管理。同时通过平台设置将客户充值的资金全部转入其私人银行账户。此外,管理层根据部门经理汇总反馈的客户信息,通过设置、修改彩票号码来控制彩票结果,并通过控制提现扣留客户账户余额,最终导致客户投注失败。 2017年2月至2017年8月,姚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共计非法获利400万元以上。
侦查起诉情况:
2017年,丽水市公安局在公安部、浙江省公安厅统一指挥下,在全国多地警方的配合下,成功侦破“6·15”重大犯罪案件。公安部督办电信网络诈骗案。经过两轮集中网络清查,丽水市公安局出动1100余名警力,捣毁了以白某某为首的专门制作、搭建、维护钓鱼网站平台的犯罪团伙,捣毁了涉及12个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全国各省市。查获窝点40个,抓获涉案人员540人网络防骗十不要内容,拘留414人,全国查明受害人近万名,涉案总金额达1.6亿元。案件侦查过程中,丽水检察院派员会同公安机关前往案发现场指导侦查工作,明确侦查方向和策略。同时,我们积极整合力量,成立跨部门专案组,全面分析“电话票技术”、电子查验数据等证据材料,有效破除涉案人员的无理借口,形成证据闭环。在这一系列案件中,丽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将16起案件211人移送丽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其中丽水当地移送审查起诉160余人。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姚某某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私开的网络彩票种类,利用虚拟身份、虚假中奖信息诱骗他人充值、投注,通过控制中奖号码、提取资金等方式诈骗他人。 。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姚某某等被告人十三年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因开设赌场、非法经营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为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部分案件适用缓刑。
典型含义:
中奖诈骗是一种比较传统的诈骗手段。近年来,依托互联网技术,彩票中奖诈骗手段不断转型升级。此案将网络交友与彩票中奖诈骗结合在一起,让人防不胜防。但它仍然利用了老百姓贪图小利的心理。广大群众要坚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彩票中奖信息。同时,还应保护好互联网上的个人信息,避免被精准诈骗。
案例三
非法获取他人信息注册平台账户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件基本事实:
季某某、王某某等13名被告人利用日常代理移动通信相关业务或维修手机的便利,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将客户的手机号码、验证码等公民信息发送给王某某。在创建的微信群中,群成员有机会在京东、抖音、作业帮等平台注册账号(即所谓的“吸引力”),并根据成功验证的数量获得佣金。其中,被告人洪某、孙某通过在微信群中购买手机号码、验证码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信息注册“抖音快车版”账号,并利用新用户登录并完成任务获取抖音平台奖励。 ,然后通过充值话费来变现,赚取利润。截至案发时,13名被告人非法获利7700余元至24650余元不等。
侦查起诉情况:
此案由青田县公安局根据上级公安机关发布的线索侦办。 13名通讯商店服务人员因涉嫌侵犯公民信息被逮捕。涉及手机号码8000多个,涉及验证码12000多个,涉案金额约18万元。 。青田县检察院在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接受处罚的前提下,向每位被告人讲解法律,提出从宽量刑建议;他们对通信运营商许可协议中法律风险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走访调查,核实各被告人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吊销通信运营许可决定的落实情况,确保了市场运作。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以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返还赃物情况,对被告人纪某某等13人分别判处七个月至一年零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处以罚款。
典型含义: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和应用的不断发展,各行业、各企业通过多种形式收集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日益普遍,公民信息泄露的风险加大。与此同时,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传播、交易公民个人信息,催生电信网络诈骗等相关犯罪,不仅侵犯公民隐私,也对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财产安全。为及时堵塞行业监管漏洞,法院及时发布司法建议,建议移动通信运营商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对关联代理商等个体经营者的动态监管,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督促纠正。发现这些问题,加强法治常态化。教育和提高公司员工、代理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案例4
在校学生出售银行卡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件基本事实:
2021年1月中下旬至2月上旬,在校学生王某明知他人获取银行卡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以每张1500元的价格向孙某等4人购买银行卡。银行卡。卡连同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一起租给了主人。被告人王某还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宝帮助给家人转账。该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流向共计363752元,其中记者潘某等人诈骗金额共计243794元。被告人王某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和支付宝帮助家人转账共计7298元。被告人王某获利6934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协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典型含义:
此案只是青少年犯罪的一个缩影。近年来,丽水法院审结的多起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犯罪案件。近年来,丽水法院累计宣判未成年犯1256名。今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丽水法院延伸司法职能,通过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建立定期回访工作等方式,强化审判案件中发现的家庭教育问题。家庭教育机制。治理青少年犯罪源头,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案例五
疫情期间,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诈骗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案件基本事实:
2020年1月26日,被告项某获悉COVID-19疫情期间医用口罩紧缺,想借此赚钱。因此,向某明知自己没有口罩供应,但仍通过手机下载口罩图片,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内容为“N95医用口罩有货,抓紧预定”,希望诈骗其他人的钱。 2月1日,向某扫描朋友圈二维码,进入“口罩资源互助群”微信群,在“一次性洛华医用口罩,我有库存”群中发布虚假信息,骗取受害人钱财。 3000多元。收到款项后,向某删除并屏蔽了受害人的微信账号。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项某在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销售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控物资为名,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项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含义:
本案被告人在疫情期间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诈骗财物,充分说明电信网络诈骗内容紧扣社会热点、演变迅速、欺骗性极强。往往与生活、投资热点紧密结合,利用尚未建立心理诈骗的人。本案从警方立案侦查到法院一审判决,仅用了不到7天的时间。面对各种妨碍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坚决迅速予以打击,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将有助于公民提高对诈骗犯罪手段的认识,进一步增强防范诈骗的意识。
案例6
虚构虚拟货币平台发布虚假信息诈骗他人“投资”构成诈骗罪
案件基本事实:
2018年3月,被告人谭某伙同耿某等人在网上创建虚拟货币平台。此后,通过微信群等方式在网上传播被告人谭某拥有两家孤儿院、两家养老院的虚假信息,并对被告人谭某的形象进行虚假包装;搭建虚拟货币平台对接实体商户,即将上市。 、虚拟货币未来将继续上涨的虚假信息等发布信息,然后通过后台手动修改虚拟货币的价格,制造虚拟货币每天都在上涨的假象,欺骗人们的信任允许他人以高于平台挂牌虚拟货币价格的价格购买虚拟货币或购买虚拟平台的“矿机”进行长期“投资”。2018年3月中旬,被告人谭某被关闭然后利用SVO虚拟货币平台和YBT虚拟平台在线继续骗取受害人的“投资”或拖延时间,当受害人不再投入资金购买虚拟货币后,受害人的微信账号截至2018年6月,被告人谭某已诈骗受害人舒某等人90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伙同他人,通过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典型含义:
本案被告人伙同他人捏造虚拟货币平台,发布虚假信息,欺骗他人“投资”实施诈骗。他主要利用公众对虚拟货币法律性质的不了解,认为虚拟货币是高回报投资来实施诈骗。在电信网络诈骗中,利用投资名义作为诈骗手段已成为较为常见的形式。本案中,被告先包装自己的形象,骗取他人信任,后又发布增加投资的虚假信息,诱导受害人投资,具有很强的欺骗性。需要指出的是,虚拟货币在我国不具备法定货币地位,虚拟货币交易和投机活动很容易滋生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投资者应树立正确的理财观,注意防范金融风险。
案例7
在“小红书”APP上发布虚假交易信息,诱骗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
案件基本事实: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曹某、江某在“小红书”APP上发布拥有“爱马仕”品牌手袋出售的虚假信息,欺骗受害人进行交易,并等待受害人提款。他进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后,在网上购买了廉价的假包裹,并将其邮寄给受害人。随后,他屏蔽了受害人的微信账号或拒绝回复。被告人佟明知曹某销售假包犯有诈骗罪,但仍帮助曹某修改销售收据信息网络防骗十不要内容,骗取受害人信任,并将颜某等人的银行卡提供给曹某使用,并将赃款转至赌博平台可以用来兑现账户。曹某共诈骗17万余元,童某帮助曹某共诈骗15万余元。曹某违法所得11.7万余元,佟某某违法所得3.5万余元。此外,童某还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佟某伙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捏造事实、隐瞒真相,在网络平台上实施诈骗行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童某还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童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含义:
本案被告在“小红书”APP上发布出售拥有“爱马仕”品牌手袋的虚假信息,主要针对喜爱奢侈品牌的女性。被告人骗取钱财后寄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究竟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罪还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常令人困惑。法院认为,邮寄假包裹的行为只是掩盖诈骗、拖延案件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提醒广大市民从正规渠道、正规商店购买商品和服务。
案例8
在电信诈骗犯罪集团中担任营业员,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案件基本事实: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刘某等人受杨某等人传唤,组成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在广东省东莞市等地的一家公司,被告刘先生等人轻易冒充债权人、贷款人。等待网贷公司网贷客服时,通过拨打电话、添加微信的方式,向受害人发送融资服务合同、工商营业执照、贷款额度表等虚假内容,骗取受害人会员费。 、提现费、插队费等费用,并按月领取工资和佣金。被告人何某、颜某、刘某通过上述方式拨打诈骗电话2700余次至4500余次。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颜某、刘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网贷公司销售人员,捏造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
典型含义: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团伙化趋势。集团事务实行公司化运作,分工明确。诈骗程序和诈骗手法十分娴熟,让受害人难以防范。一些业务员法律意识淡薄,盲目听从公司管理层的安排来完成工作。但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参与拨打、发送诈骗电话、诈骗短信数量较多的,构成诈骗罪的共犯。该案例尤其对刚毕业的大学生择业具有很强的警示和教育意义。
案例9
依托网贷平台实施套路贷款构成诈骗罪
案件基本事实:
2017年11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彭某、张某等犯罪团伙成员通过网络推广、中介推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等方式获取“客户资源”,并使用“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高额、低息、快贷”为诱饵,吸引他人借款,并以核实身份和贷款金额真实性为借口,将受害人被告人彭某、张某等人利用受害人急需资金的情况,要求受害人签署一份电子“身份信息”、家庭住址、手机通讯录等个人信息。以业务规定为由,在“金街多”、“街街宝”平台上虚增金额签订“贷款”协议,并将第一部分贷款金额转给受害人。扣除当期利息后,剩余贷款金额将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之后短期内支付高额“利息”、“延期费”等费用,将借款人推向其他平台以借钱结算、增加“贷款”金额、继续签订金额较大的虚高“贷款”协议等方式,不断恶意增加受害人的“债务”,骗取受害人交出财产以支付“利息”和“延期费”的名义。该犯罪团伙利用上述手段,骗取多名受害人钱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民间借贷名义,依托网络借贷平台,诱导受害人签署虚高的“借贷协议”,收取“斩首利息”、“延期”等费用。 “收费”等诈骗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的;被告人王某明明知郑某等人犯有“套路贷”罪,仍为其提供转账、收取利息、催收欠款等协助。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彭某、张某、王某分别被判处十年、四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含义:
网贷有风险,借贷需谨慎。申请贷款必须到正规的金融机构。正规贷款在放款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网贷平台以“高额、低息、快贷”为诱饵,吸引他人借钱,但实际上很多收费并不合理。如果遇到不合理收费,应仔细检查平台的正规性和合法性。当您被暴力收受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网贷平台的快速发展往往与当今社会盛行的先进消费理念有关。超前消费虽然可以带来超前享受,但也常常把人们拖入泥潭。广大群众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控制消费欲望,避免成为“负能量人”。
案例十
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冒充女性身份诱骗他人转账构成诈骗罪
案件基本事实:
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刘某使用手机下载网络上的女性图片作为自己的微信、陌陌头像和相册。冒充女性加他人好友后,以需要买东西、充话费、去酒店订房等为借口,多次给多名受害人打电话。为骗取钱财,受害人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将钱款转移至被告前述微信账户或支付宝账户,随后被告刘某使用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现金提款以骗取钱财。这笔钱是从上述微信账户转到他的微信账户和建设银行卡上的。共骗取他人钱财11170.76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
典型含义:
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虚构女性身份进行“婚恋交友”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手段之一。诈骗者通常会塑造良好的个人形象,并广泛撒网寻找目标并添加好友。他们在取得受害人信任的基础上,骗取受害人钱财。网恋有风险,应谨慎辨别对方真实身份,避免陷入爱情骗局。
记者 李建波 通讯员 庄晓 编辑 吴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