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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上诉状 (刑事案件上诉的流程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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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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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上诉状

刑事案件上诉状是一类专业的法律文书,大家了解过怎样书写刑事案件上诉状吗?以下是我为你预备的刑事案件上诉状范文,欢迎大家浏览!

刑事案件上诉状范文【1】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人):刘 ,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 ,初中文明,河南省开封市 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 街 号院 号楼 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坑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市区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号刑事裁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恳求

1.撤销永市区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号刑事裁决书。

2.改判原告人不构成立功,不承当刑事责任。

理想与理由

上诉人在本案中的位置选择上诉人无从通晓河南 文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明公司)无实行合同的才干。

文明公司为本案第一原告人丁 动员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 向工商注销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环节,上诉人均不通晓。

上诉人开局只是丁 的一个司机,后被丁 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依照丁 的指令做一些详细事务,包含文明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通晓,故上诉人没无时机知道文明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

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名目投资方面的上班,加上自身文明水平较低,也无能力判别文明公司能否投资该名目标资金状况。

但永市区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 号裁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原告人丁 无实行才干,仍引见被害人施工企业签署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理想失误。

二、上诉人无合法占有的客观目标,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只管引见了两家企家和文明公司签署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实行金,均依照丁 的批示,所有交给了丁 自己或汇到了丁 指定的帐户上。

至今为止,上诉人为 文明公司上班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下落。

客观地说,上诉人自己也是本案的受益者,何来占有受益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客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市区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裁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理想不清,实用法律失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仔细担任,有错必究的上班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偏心的裁决。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

代理律师:陈奎

20XX年11月27日

刑事上诉状【2】

上诉人:任XX,男,19XX年9月20日出世,汉族,户籍地广东省XX区XX路XX号XX号。

上诉人因一审讯决坑骗罪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2)岳刑初字第312号刑事裁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恳求:

恳求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2)岳刑初字第312号刑事裁决书,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一审讯决理由齐全是有罪推定,认定上诉人构成坑骗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沛。

从XX区人民法院的起诉书来看,该院是以上诉人涉嫌票据坑骗罪提起公诉,在本案的一审环节中,上诉人的辩护人曾经提出上诉人并不明知涉案的票据系变造票。

这一观念也取得了一审法院认可,即上诉人客观上并不明知在押犯于XX提供的450万元的承兑汇票系变造,故不构成票据坑骗罪。

上诉人以为,一审法院在没有认定上诉人构成票据坑骗罪的状况下,却认定为个别坑骗罪,一审法院的裁决论断与其自身观念存在显著自相矛盾,属于典型的有罪推定。

1、上诉人没有构成坑骗立功的客观故意。

依据刑法规则,坑骗罪必定是指以合法占有为目标,用虚拟理想或许瞒哄假相的方法骗取财物。

一审法院在裁决中以为,上诉人瞒哄了广西国正源水务有限公司无任何运营往来的理想,系空壳公司,然而关于XX提供的商业承兑汇票还是提供了公司的印章给文XX启动背书,故属于一种瞒哄理想假相的行为。

上诉人以为,一审法院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妇孺皆知,市场上没有实践运营业务的公司亘古未有,广西国正源水务有限公司并没有注销,公司与株洲福尔程化工有限公司在没有实在买卖的状况下,对承兑汇票的背书行为并不构成立功,仅仅属于不合乎票据法的行为,假设要清查责任,相互启动背书的公司都涉嫌立功了。

很显著,这是基本不成立的。

2、假设上诉人不构成票据坑骗罪,雷同就无法能构成坑骗罪。

在上诉人涉嫌的立功中以及其余坑骗立功中,假设要骗取他人财物,必定经过瞒哄理想假相的方法采取必定的坑骗手腕,在本案中,假设认定上诉人构成坑骗罪,不是以广西国正源水务有限公司有没有实践运营业务为大前提,由于被害人湘潭大兴公司并非上述要素支付给株洲福尔程化工有限公司440万元资金,而是以购置承兑汇票为前提。

那么,关于涉案承兑汇票是不是实在的,有没有瞒哄该票系变造的这一情节,才是认定上诉人有没有坑骗立功的客观故意的前提条件。

一审法院既然曾经认定上诉人没有瞒哄承兑汇票系变造的客观故意情节,却认定属于坑骗,这基本不能自相矛盾。

3、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笔供存在显著的断章取义的取舍,没有对所有笔供启动综合查看认定。

首先,侦察机关于2012年2月10日对上诉人启动了第一次性提审,从笔供第4页的内容来看,上诉人与于XX于2011年3、4月份意识,于XX称其在北京有一家医药公司,过后,上诉人问于XX他的公司能否出具银行承兑汇票,于XX说可以由其公司担保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于是上诉人提出要他开一份银行承兑汇票,由上诉人出13%的手续费…,依据上诉人的供述,不难发现,上诉人与于XX事前素来没有无关商量变造银行承兑汇票的预谋。

其次,从2012年3月6日,侦察机关对上诉人的第五次提审笔供第2页来看:“问:你知道于XX买上来的承兑汇票的来历吗?知道承兑汇票的真伪吗?答:我没有思考承兑汇票的真伪,于XX只通知我这份银行承兑汇票的消息可以到全国各个银行去查问,消息是实在的。

由此可见,上诉人客观上并不明知涉案的票据属于变造的承兑汇票。

关于于XX为什么能够以60万元的多少钱取得一张450万元的承兑汇票?这是本案上诉人涉嫌立功的主要处。

上诉人以为,一审不能以须要支付60万元老本取得了450万元的承兑汇票这种了解推测该票据明知是变造的。

60万元换来450万元承兑汇票的或许性有很多。

上诉人不时以为是于XX支付操持存款的老本从银行贷进去,素来没有想过经过银行验证的票据是假的。

4、从本案被征询人颜XX、宋XX、朱XX、彭XX、齐XX开等人陈说的内容来看,上诉人基本无法能知道涉案票据系变造的汇票。

颜XX在第一次性征询笔录第二页陈说称:咱们的财务人员专门到银行对这张承兑汇票启动了查验,证明汇票是实在的;宋XX在第一次性征询笔录第二页陈说称:朱XX过后承诺他曾经在银行查问了汇票的虚实,保障是真票。

朱XX在第一次性征询笔录第二页陈说称:我以前一个叫文XX的好友带着任XX拿着一张承兑汇票找到我…经过银行查问这张承兑汇票的票面等状况,确认盖章承兑汇票确实存在…;

彭XX在第一次性征询笔录第二页陈说称:饭后,齐XX开、张XX及另外三人到银行严正承兑汇票的真伪…起初,听张XX通知我,这张承兑汇票银行验票是实在的。

齐XX开在第二次征询笔录第二页陈说称:XX人员的上班人员通知咱们这份承兑汇票是实在的。

如此多的证物证言均证明承兑汇票的实在性,那么,一审讯决认定上诉人对票据的虚实状况存在瞒哄是不客观的。

5、上诉人再次向二审法院强调,关于于XX提供的450万元承兑汇票无关贴现环节,上诉人全程没有介入,所有是文XX一手筹办,文XX仅仅向上诉人告知可以从银行借到钱,上诉人不时以为自己与于XX应该各出借各自拿到的钱,素来没有想过据为己有,不用出借。

5、上诉人的二位证人伏XX和胡XX的证言可以得悉,直到2012年1月18日(2011年腊月二十五),上诉人在福建省建瓯市委托了伏XX返回湖南长沙与宋XX、朱XX协商出借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欠款的事件。

此时期,上诉人素来没有藏匿起来,公安机关的补充资料中宋XX、朱XX曾经证明伏XX代表上诉人协商还款的事件。

上诉人在整个案发环节中,没有任何不接电话或故意回避追捕的行为,电话也没用改换过,上诉人也无法能于2012年2月10日用实名制的车票乘火车去福建。

二、恳请二审法院保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刑法准则。

1、当初,真正立功嫌疑人于XX、文XX负案在押,上诉人被关押后,深感委屈和无奈,由于,只需此二人一天不到案,上诉人将无法真正启动辩解,上诉人曾经年纪已高,身患重大高血压,曾一次性次想了却余生,可是一想到自己不能身负着不白之冤,就只能在看管所苟延残喘的忍辱活下去。

上诉人一直保持以为,即使立功嫌疑人于XX、文XX没有到案,但我国刑法明白规则了疑罪从无的准则,既然本案无法构成完整的链条。

那么,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则:(三)证据无余,不能认定原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无余、指控的立功不能成立的无罪裁决。

刑事案件上诉状

综上所述,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出现,恳请二审法院放弃顾虑各个部门的利益,顾虑错案的影响结果的思想形式,波动拨乱返正,该盘上诉人无罪。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XX月XX日

孙先锋合同坑骗案

最近我给孙先锋合同坑骗案辩护,《西方网》现场直播时掌管人说“这个律师是不是疯了”。

我如许想我是疯了,我如许想我是错的,我如许想掌管人是对的,我更想公诉人是对的。

由于那样,就不是又一个无罪的人在“被立功”。

据此,且将我的辩护词叫做《一个疯律师的辩护词》吧。

现与宣布,供公众评判。

节选:四、起诉书对孙先锋的指控没有任何理想依据以理想为依据,才或许以法律为准绳。

可是,起诉书除了扣帽子、打棍子,没有任何证据允许。

可以讲这样荒诞的起诉书在中国的法制史上也是无法多得的奇文。

面对本律师一口一个“请拿出证据”的质问,公诉人体现出了少有的小器;面对本律师句句“请问你的证据在那一卷、那一页、哪一行”的紧逼,公诉人体现出了令人吃惊的宽容。

但本律师并不愿看到公诉人的小器和宽容,宿愿看到的是公诉人人有理有据的反驳。

可令人绝望的是公诉人除了实事求是,拿不出任何认定本案原告人有罪的证据。

是公诉人上班太忙没有时期细心浏览案卷资料么?是案件太复杂预备无余吗?可是,本律师从接触所有案卷资料到闭庭只要46个小时的时期[1],就可以比拟清楚的掌握全案的头绪,可见案件并不复杂。

难道公诉人接触所有案卷三个月还不如本律师的46个小时么?当然不是!其要素就是:不是公诉人不会举证、不是公诉人不敢举证、更不是公诉人给辩护人留体面,而是公诉人原本就没有认定本案原告人“故意立功”的任何证据。

因此,实事求是[2]、无事生非[3]、假造流言[4]的手腕不得不用之。

公诉人的做法远远超出了不担任责任、上班不细心的领域,远远超出了职业品德的底线,远远超出了本律师容忍的底线。

为了保养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任何一位有良心法律上班者都不会做出退让。

综上,本案以及相关案件定性失误、离开起诉违犯最高法院的规则、辨别立功嫌疑人和介入人的位置和作用不准、搜集证据和举证形式违法。

特意是,只管孙先锋协助黄顺东等咨询货物代理公司的行为客观上起到了协助他们的作用,但依据现有的证据孙先锋事前不知道他们的立功用意,没有合法占有的故意,而只是在协助咨询货运代理的行为曾经实现后才对他们有所疑心。

但在多大水平上疑心,能否从疑心就得出具备立功故意的论断,没有相关的证据允许。

因此,不能认定孙先锋是黄顺东、丁前的共犯。

还须要指出的是,本案还有两个知情人(丁前、王敏)没有到案,给案件的认定带来难以预料的变数。

刑事案件要求扫除任何定罪的疑虑才干判定一团体有罪,疑罪从无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准则。

疑罪从无,当有了新的证据后依然可以弥补,依然可以打击立功。

疑罪从无,可以防止无罪的人遭到不用要的磨练。

疑罪从无,可以使司法人员免受错案清查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有鉴于此,依据现有的证据应当做出本案给告人不构成立功的裁决,即使依据疑罪从无的准则也应当作出证据无余、指控的立功不能成立的无罪裁决。

冒用他人名义坑骗的起诉书怎样写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二)第77条的规则,以合法占有为目标,在签署、实行合同环节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合同坑骗罪与个别坑骗罪是一种特意法条与个别法条的法条竞合相关,故李某应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没有到达司法解释所规则的合同坑骗罪数额较大(2万元以上)的规范,但到达个别坑骗罪数额较大规范(3000元以上)的,应认定为个别坑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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