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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先锋合同坑骗案 (孙先锋律师)

温馨提示:本文最后更新于2024年12月6日 21:36,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在下方留言或联系博主。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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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先锋合同坑骗案

最近我给孙先锋合同坑骗案辩护,《西方网》现场直播时掌管人说“这个律师是不是疯了”。

我如许想我是疯了,我如许想我是错的,我如许想掌管人是对的,我更想公诉人是对的。

由于那样,就不是又一个无罪的人在“被立功”。

据此,且将我的辩护词叫做《一个疯律师的辩护词》吧。

现与宣布,供公众评判。

节选:四、起诉书对孙先锋的指控没有任何理想依据以理想为依据,才或许以法律为准绳。

可是,起诉书除了扣帽子、打棍子,没有任何证据允许。

可以讲这样荒诞的起诉书在中国的法制史上也是无法多得的奇文。

面对本律师一口一个“请拿出证据”的质问,公诉人体现出了少有的小器;面对本律师句句“请问你的证据在那一卷、那一页、哪一行”的紧逼,公诉人体现出了令人吃惊的宽容。

但本律师并不愿看到公诉人的小器和宽容,宿愿看到的是公诉人人有理有据的反驳。

可令人绝望的是公诉人除了实事求是,拿不出任何认定本案原告人有罪的证据。

是公诉人上班太忙没有期间细心浏览案卷资料么?是案件太复杂预备无余吗?可是,本律师从接触所有案卷资料到闭庭只要46个小时的期间[1],就可以比拟清楚的掌握全案的头绪,可见案件并不复杂。

难道公诉人接触所有案卷三个月还不如本律师的46个小时么?当然不是!其要素就是:不是公诉人不会举证、不是公诉人不敢举证、更不是公诉人给辩护人留体面,而是公诉人原本就没有认定本案原告人“故意立功”的任何证据。

因此,实事求是[2]、无事生非[3]、假造流言[4]的手腕不得不用之。

公诉人的做法远远超出了不担任责任、上班不细心的领域,远远超出了职业品德的底线,远远超出了本律师容忍的底线。

为了保养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任何一位有良心法律上班者都不会做出退让。

综上,本案以及关系案件定性失误、离开起诉违犯最高法院的规则、辨别立功嫌疑人和介入人的位置和作用不准、搜集证据和举证模式违法。

特意是,只管孙先锋协助黄顺东等咨询货物代理公司的行为主观上起到了协助他们的作用,但依据现有的证据孙先锋事前不知道他们的立功用意,没有合法占有的故意,而只是在协助咨询货运代理的行为曾经实现后才对他们有所疑心。

但在多大水平上疑心,是否从疑心就得出具有立功故意的论断,没无关系的证据允许。

因此,不能认定孙先锋是黄顺东、丁前的共犯。

还须要指出的是,本案还有两个知情人(丁前、王敏)没有到案,给案件的认定带来难以预料的变数。

刑事案件要求扫除任何定罪的疑虑才干判定一团体有罪,疑罪从无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准则。

疑罪从无,当有了新的证据后依然可以弥补,依然可以打击立功。

疑罪从无,可以防止无罪的人遭到不用要的磨练。

疑罪从无,可以使司法人员免受错案清查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有鉴于此,依据现有的证据应当做出本案给告人不导致立功的裁决,即使依据疑罪从无的准则也应当作出证据无余、指控的立功不能成立的无罪裁决。

合同坑骗罪有罪辩护词要怎么写

尊崇的审讯长、人民陪审员: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张xx等人的涉嫌合同坑骗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但是,咱们以为原告人张xx具有从轻处分的情节。

首先,张xx在立功团伙中所表演的角色有限,分赃获利相对较小。

依据各原告人的供述,分赃由李xx主导,李xx每次都取得最多,张xx因其介入水平有限,获利亦相对较小。

其次,张xx体现出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显著的悔罪体现,恳求合议庭依法减轻对其的处分。

在归案后,张xx坦率交代了所有通过,其有罪供述一直片面、稳固,未产生刻意瞒哄或拈轻怕重的状况。

从征询笔录中可见,张xx在案发后的认罪悔罪态度踊跃,供述前后分歧、相互印证,使案件的查处和审理一直处于被动形态。

此外,在庭审时,张xx被迫认罪,踊跃配合法庭的审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实用个别程序审理原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对原告人被迫认罪的,可以酌情从轻处分。

再次,张xx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解决的情节。

在侦察阶段,张xx照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立功理想,包含在浙江、河南的行骗状况。

思考到目前国度对合同坑骗罪的数额规则不明白,依据无利于原告人的准则,应认定原告人的坑骗数额为数额较大。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思考。

辩护人:xxxxx年xx月xx日

合同坑骗罪公诉意见书是什么

合同坑骗罪公诉意见书是国度公诉人在法庭审理刑事案件的环节中,当庭宣布的告发和指控原告人的发言,如今称为公诉意见书,即过去所说的公诉词。
孙先锋合同坑骗案
公诉意见书是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原告人提出起诉书的基础上,片面地告发原告人的立功状为,证明原告人的立功状为,剖析立功状为的性质、结果和对社会的危害,说明为什么清查原告人的刑事责任。

对检察院提起的起诉启动补充和阐发,从而进一步无理想上、证据上、法律上告发原告人的立功状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景之一,以合法占有为目标,在签署、实行合同环节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数额渺小或许有其余重大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数额特意渺小或许有其余特意重大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财富:(一)以虚拟的单位或许冒用他人名义签署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许其余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践实行才干,以先实行小额合同或许局部实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署和实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许担保财富后逃匿的;(五)以其余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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