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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温馨提示:本文最后更新于2024年10月6日 10:01,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在下方留言或联系博主。
摘要

12月1日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毕晓红介绍了全省法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关情况,同时还发布了江苏法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江苏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本案系以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为犯罪对象再行诈骗的典型案例。

12月1日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毕晓红介绍了全省法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并发布了江苏法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

梅花诈骗_梅花协会最近消息_国际梅花协会骗局

江苏法院公布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

案例一

侯涛等六人前往境外组建电信诈骗团伙实施诈骗。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侯涛与杨春涛(另案处理)等人串谋组织、传唤被告人黄兵等5人组成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出境越南,并使用虚假网络投资平台软件进行欺诈活动。六名被告人利用微信、QQ将受害人加入聊天群,并在聊天群中扮演导师、投资者等角色。他们通过发布虚假盈利截图等信息,营造了一种通过聊天群中“老师”的指导即可获得投资盈利的局面。以不实之词,诱骗受害人将资金转移至虚假投资平台进行投资,进而骗取受害人财产448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初审国际梅花协会骗局,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涛等六人利用网络捏造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受害人财物。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六名被告人与他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他们共同犯罪,构成犯罪集团。被告人侯涛是该网络诈骗团伙的组织者、指挥者。他是犯罪集团的头目,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着主要作用。庭审前,他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侯涛有期徒刑十三年,其余五名被告人均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十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六名被告人也均被处以相应罚款。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境内人员在境外设立诈骗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典型案件。由于我国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一些诈骗团伙转移到海外,在海外设立窝点招募人员诈骗国内民众钱财,并将赃款迅速转移,造成难以挽回的财产损失。给受害者造成严重损害,也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当前,随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国际合作进一步发展,对境外诈骗窝点的打击力度将不断加大。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也将受到人民法院依法严惩。

案例2

张峥销售假口罩诈骗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1月28日至30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张峥利用口罩普遍紧缺的情况下受害人抢购口罩的机会,在各微信、QQ群发帖他有大量口罩待售。利用虚假信息,骗受害人交纳押金后从通讯录中删除,共骗取三名受害人共计9000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一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捏造事实骗取受害人巨额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以出售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控物资为名,诈骗他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其家属代其提取了全部赃款,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其他犯罪情节,被告人张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全国法院首次采用远程视频“非接触式”方式审理,也是审结的首例涉及疫情的刑事案件。 COVID-19疫情爆发期间,口罩成为重要且稀缺的全民防疫物资。被告人张政利用公众防疫抢购心理,通过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利益,严重扰乱防疫秩序。控制社会秩序。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我省法院探索在刑事速审中采用法官、检察官、被告人、辩护人参与的远程视频“非接触式”庭审方式,严格按照规定从严从快审结涉疫情刑事案件。与法律。充分体现刑事审判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大局的社会效果。

案例三

李雷雷等28人搭建虚假平台诱导投资诈骗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8年4月至8月,被告人李雷雷聘请被告人李晓雷设立可直接控制后台数据的电子交易投资平台,租用办公楼作为专门诈骗场所,招募被告人李小雷等25人。莹。诈骗团伙。诈骗团伙成员接受内部“谈话技巧”培训后,使用统一配发的手机添加受害人微信,冒充离异单身成功人士与受害人聊天。他们在取得受害人信任后,谎称掌握可以获利的内幕消息,并引诱受害人“投资上述平台”。 ”,先让受害人赚取小额利润,待受害人投入大量资金后,再操纵后台数据,人为制造损失假象,骗取受害人财产。共实施犯罪71起,被告人李媛媛明知犯罪所得为收益,但仍通过自己及同事的银行卡帮助李乐乐转移赃款近12万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雷雷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结成的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就是犯罪集团。李雷雷在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是首要分子。他根据该团伙犯下的所有罪行受到了惩罚。李雷雷归案后,提取了部分赃款,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雷雷有期徒刑13年。李晓雷等26名被告人因诈骗罪被判处十一年至九个月有期徒刑。 2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将按人头处以罚款。被告人李媛媛因包庇、隐匿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交友引发的投资诈骗犯罪。犯罪分子冒充成功人士,先与受害人发展关系,甚至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在获得受害人信任后,他们以掌握“内幕消息”为借口,引诱受害人投资虚假平台,骗取钱财。此类诈骗往往呈现专业化、集团化的特点。该犯罪团伙组织架构完整,分工体系明确。有专门人员负责提供技术支持、获取个人信息、负责情感沟通。根据聊天中获得的受害人信息,根据人们的具体情况来设计特别方案是极其混乱的。我们提醒广大公众理性谨慎对待网络世界纷繁复杂的信息,选择正规渠道进行投资,切勿轻信网络世界的“内幕信息”。

案例4

被告人陈昌祥、陈长友捏造事实

国家资产、扶贫资金诈骗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陈昌祥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陈长友,冒充国家扶贫办、财政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自称是并致电“国际梅花协会”。 、发送电子邮件等,谎称发放扶贫资金、国家资产解冻资金。受害人愿意参与后,谎称资金分配需要一定人数,并要求有兴趣接收资金的人组队,以证书费、转账费等名义诈骗费用……,共计被骗61万余元。其中,陈长友参与诈骗24万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靖江市人民法院一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陈昌祥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两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昌祥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陈长友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两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处以罚款。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专门针对老年人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本案受害人年龄均在70岁左右,其中年龄最大的81岁。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信息相对封闭、识别能力差、容易信任他人的特点。他们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发放扶贫资金、国家资产解冻资金等名义,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在司法机关严厉打击诈骗犯罪、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老年人也需要注意加强自身的识别能力。遇到财产处置相关事宜时,应多与子女、有专业知识的亲友或有关部门沟通,避免误入境。骗子陷阱。我们也希望年轻人多关心家里的老人,及时解答老人在网络时代遇到的各种疑惑,防止老人陷入“互联网”陷阱。

案例五

王兆轩等六人成立科技公司处理虚假贷款诈骗案件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7年8月,被告人王兆轩发起设立菏泽顺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他人开发“顺发钱包”APP软件,租用工业园区办公楼作为诈骗基地,先后招募犯罪分子被告人张海东等5人成立诈骗团伙。 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王兆轩等人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声称自己与银行有合作关系,作为“顺付钱包”APP会员,可以快速申请“无担保、无担保”信用贷款、信用卡、开办小额贷款、提高信用额度等多项业务。受害人联系其提出融资需求后,其以缴纳会员费为名骗取钱财,共计161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常熟市人民法院首次审理,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兆轩等六人捏造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他人财物,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王兆轩起着主要作用,是主犯,是犯罪集团的主要成员。应当按照该团伙所犯的全部罪行予以处罚;被告人王兆轩提取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王兆轩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其余五名被告人因诈骗罪分别被判处五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六名被告人也均被处以相应罚款。 。

(三)典型意义

随着融资渠道的多元化和融资需求的不断涌现,以贷款服务为名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也随之出现。犯罪分子披上“科技公司”的外衣,生产专门的APP软件,并声称与银行有合作关系,使得整个犯罪过程更加扑朔迷离。同时,犯罪分子通过缴纳所谓的“会员费”来骗取钱财,由于金额较小,降低了受害人的警惕性。我们提醒广大市民,借款一定要选择正规平台,不要轻易缴纳“会员费”、“手续费”等费用,并对“无抵押”、“无抵押”贷款高度警惕。非正式机构。

案例6

沉阳平成立犯罪集团,冒充医学专家实施诈骗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5年6月,被告人沉阳平等人策划设立广州浩西商贸公司,公然招募社会人士成立犯罪集团,冒充张伯礼、胡卫勤等专家教授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该犯罪团伙通过他人购买了超过100万条有保健品购买记录的个人信息。一线操作人员冒充中科院、同仁堂等单位工作人员,向受害人推荐“专家”、“教授”,并记录有兴趣咨询的受害人。信息;二线操作员根据一线操作员提供的信息,冒充张伯礼、胡伟钦等专家教授。一是以帮助受害人排毒、修复、巩固为名,将低价购买的保健品作为“特效药”高价出售;然后以高价出售。他们捏造在当地举办研讨会、向卫生部建档、申请型号合格证、前往德国医疗车就诊等理由,并要求“客户”提前支付相关巨额费用,诈骗受害人78名,共计骗取324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海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沉阳平伙同他人诈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沉阳平伙同他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也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沉阳平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沉阳平等人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是一个犯罪集团。沉阳平是犯罪集团的头目,应当按照该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予以处罚。沉阳平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良好。其亲属代其提取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沉阳平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沉阳平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数罪并罚。将处以适当的罚款。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冒充医学专家诈骗患者财产的典型案件。此类诈骗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患者信息,利用患者求治急切心理,冒充知名专家教授,进行群体性、阶段性诈骗,社会危害极大。不仅相关患者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其身心健康也可能因延误治疗而受到损害。我们提醒广大公众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要随意向任何人、任何单位提供个人信息;同时,生病后应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不要相信电话或网络上自称的“名医”、“专家”。尤其是涉及金钱交易时,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被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案例7

刘庆新等19人以发展微商名义实施诈骗

(一)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刘庆新招募员工进行语音培训,并配备手机、手机号码、微信等,并安排员工担任售前人员、售后人员等不同角色。他以低价购买的“草糖安茶”为诱饵,使用微信。商人成为欺诈的目标。具体做法是:首先,“售前人员”通过微信找到不特定的受害人,请其帮忙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草糖安茶”的广告;然后“售后人员”就会询问进货情况,伪造付款凭证、发货单据等,制造产品畅销、回报丰厚的假象。该团伙骗取受害人信任后,诱导其成为产品代理商、升级代理商并支付相应费用。该团伙共诈骗51名受害人,金额86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庆新等19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庆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庆新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其他十八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七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十九名被告人均被判处相应刑罚。美好的。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微商的快速发展满足了一些人足不出户创业的梦想。但这一领域也因监管难度大而成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温床。不法分子利用受害人逐利的心理,通过制造产品畅销、回报丰厚的假象,骗取受害人支付相应的产品代理、升级代理费用。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高度警惕不法分子“微商创业致富”的宣传,不要轻信微商广告,在成为微商代理商之前要全面了解。

案例8

廖金石等四人捏造了一个诈骗案,可以保护被骗受害人的权利。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3月上旬,被告人廖金石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联系陈金全(另案处理)、被告人阮景祥等人。被告人廖金石付费购买电信手机号码,绑定固定电话,并在“天涯”论坛上留言称该固定号码为网监局维权电话号码,可以帮助因“淘宝”等原因被骗的受害人追回被骗的钱款,随后联系被告人周志全等人提供银行卡向受害人转账或提取现金。为提高自己在“淘宝”上的声誉而被骗,发现并拨打了网上的固定电话,陈金泉接听电话,以帮助受害人维权、追回被骗钱财为由骗取了受害人钱财,并汇出。被告人廖金石等人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的银行卡实施诈骗10余起,骗取他人共计8万多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向不特定人捏造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廖金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廖金石、阮静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廖金石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其余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二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四名被告人均被一并判处。将处以适当的罚款。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利用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作为犯罪对象进而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长期以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由于犯罪手段隐蔽,一些案件难以及时有效查处。一些受害人受骗后“赶紧就医”,想尽各种办法挽回损失。本案中,不法分子利用受害人急于寻求救助的心理,专门针对“信用诈骗”受害人,以帮助受害人维权、追回被骗款为幌子实施诈骗。此案也反映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不断创新诈骗钱财的新手段,不放过任何一个机会。我们提醒广大群众,如果遭遇电信网络诈骗,不要相信其他救助渠道,应尽快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

案例9

魏凌峰等7人冒充村支教教师实施诈骗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魏凌峰、周明教唆、组织被告人李双全等人在微信上冒充“山区支教女教师”,并添加女性头像。添加受害人微信后,他们通过发送“支教照片”等方式取得受害人的信任,然后编造“为山区孩子过生日”、“帮助山区孩子买东西”等借口。学习、生活用品等”,以“捐款”、“资助”等名义,欺骗受害人转账。受害人财产10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初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七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编造虚构理由,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魏凌峰、周明主动实施诈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魏凌峰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被告人,有立功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七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魏凌峰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其他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四个月有期徒刑。七名被告人均被判处三年零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三)典型意义

当前,我国仍然存在教育发展不平衡的问题。部分地区师资不足。一些志愿者教师不畏艰苦,深入山区教书育人。公众经常出于慈善目的捐赠金钱和物资。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的善意,冒充乡村支教教师,编造一些容易引起他人同情的事情来获取“捐款”,从而骗取钱财,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我们提醒广大公众,在捐赠善款和物资的过程中,一定要认真核实相关信息,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捐赠。

案例十

高永林、董洪志提供个人信息帮助他人实施诈骗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被告人高永林、董宏志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以自己名义设立4家公司,并转让该公司营业执照、企业账户、网银U盾、绑定手机卡等信息以每套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周转目的。其中,利用高永林提供的个人信息诈骗55万余元,利用董洪志提供的个人信息诈骗11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丰县人民法院初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永林、董洪志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向他人提供以自己名义设立的公司账户信息国际梅花协会骗局,应以诈骗罪共犯论处。鉴于两被告人帮助他人实施诈骗,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于共犯。案发后,他们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并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高永林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判处被告人董宏志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两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处以罚款。

(三)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最终目的是骗取钱财,而关键环节是转移赃款。为了顺利转移赃款,犯罪分子利用黑色渠道购买银行卡、U盾、手机卡、身份信息等“四件套”以及企业银行卡、U盾,合法人员身份证,公司业务许可证,公司帐户等,以黑色渠道高价。官方印章和其他“八件套”。为了获得非法收益,有些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银行帐户,并将其出售给其他人,以帮助其他人犯下犯罪行为。这是当前全国“打破牌”行动的重点,应根据法律受到严厉惩罚。我们还提醒公众保护个人信息并避免出售个人信息以获得非法福利。如果您发现相关的非法线索,则应及时向公共安全机器人报告。

文字:法治每日记者罗萨莎

材料:江苏省级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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