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坑骗案例及剖析 (汇票坑骗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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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坑骗案例及剖析
汇票坑骗案例及剖析汇票坑骗案例1997年8月,我国某市A公司与新加坡B商签署了一份出口胶合板的合同。
合同总金额为700万美元,支付模式为托收项下付款交单。
合同写明,准许分批装运胶合板。
依照合同规则,第一批价值为60万美元的胶合板准时到货。
经测验A公司以为品质良好,对双方协作很满意。
但在第二批交货期前,新加坡B商向A公司提出:“鉴于A公司资金周转艰巨,准许A公司对B商开出的汇票远期付款,汇票的支付条款为:见票后一年付款700万美元。
但要求该汇票要请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的某市分行承兑。
承兑后,B商保证将700万美元的胶合板在一年内交货。
A公司所有收货后,再付B商700万美元货款。
A公司对此倡导欣然接受。
A公司以为只需承兑了一张远期汇票,就可以获取货物,并在国际市场开售。
这是一笔无本生意,而且货款还可以投资。
但A公司始料不迭的是,B商将这张由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市分行承兑的远期汇票在新加坡美国一家银行贴现了600万美元,从此一张胶合板都不交给A公司了。
理想上,B商将这笔巨额骗到手后就九霄云外了。
一年后,新加坡美国银行将这张承兑了的远期票据请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市分行付款。
虽然B商没有交货,承兑银行却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向好意持票人美国银行支付票据金额。
本票金额渺小,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报请下级同意,由我方承兑银行付给美国银行600万美元而结案。
案例剖析:关于这张由新加坡B商做为出票人和收款人的汇票,经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的某市分行承兑后成为汇票的付款人。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胶合板买卖合同是该票据的要素相关。
因此B商向A公司开出远期付款命令。
而A公司在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市分行有账户往来相关,即贷款于该银行。
它们之间的这种资金相关使得该行某市分行情愿向A公司提供信誉,承兑了这张远期汇票。
美国银行与B商之间有对价相关,美国银行好意地付了600万美元的对价而成为受让,从而成为这张汇票的好意持票人。
但票据的最大特点就是,票据法律相关一经构成,即与基础相关相分别。
票据基础相关的存在和有效与否并不对好意持票人的票据权益而发生影响。
所以,B商实践上没有交货,或许A公司没有足够的美元存在银行,都不影响美国银行对承兑人的付款恳求权。
对美国银行来说,这张票据上并没有写什么胶合板,只要一句话:“见票后一年付700万美元”。
票据法律相关应依票据法的规则加以处置,票据基础相关则应以民法规则加以处置。
B商正是应用了票据的个性才行骗未遂的。
假设这张票据没有在市场流通,那么状况就不一样了。
由于各国票据法都以为,票据在未投入流通前,票据的基础相关与由此而发生的法律相关便没有分别,两者是有咨询的。
也就是说,当票据的要素相关与票据法律相关存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时,债务人可以应用要素相关反抗法律相关。
在该案中,假设是B商来中国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市分行要求付款,某分行可提出:既然卖方不交货,买方也拒绝付款。
这就是买方可向卖方提出同时履约的抗辨理由。
近期有什么电信坑骗案例出现吗?
近年来,全区继续放大对电信网络坑骗立功的打击惩办力度,实际保证人民大众财富安保。
为进一步提高广阔大众防范电信网络坑骗的危险看法,全区反诈人民抗争上班部署会将近年以来操持的具有典型意义的电信网络坑骗立功案件予以地下颁布。
2021年11月2日,家住银川市的宋女士经过“陌陌”APP看法一名自称“李建军”的军官,在聊天环节中,李建军对宋女士嘘寒问暖、关心备至,有形地在宋女士心中建设了一个矮小英武、体恤牢靠的笼统。
一周后,李建军称其好友在银川外汇局上班,把握国国货币兑换破绽,自己因上班要素不可介入,宿愿宋女士协助他应用该破绽挣大钱。
在李建军的指点下宋女士下载了一款名为“EXXpro”的APP,并依照李建军要求的金额、货币种类跟平台客服启动充值买卖。
在初次充值3万元完成提现1000元的状况下,李建军继续要求宋女士充值购置货币,又完成提现1万元。
自此,宋女士对李建军所说之事深信不疑,充值的频率越来越快,金额越来越大。
直至11月15日,平台内显示宋女士账户金额260余万元,李建军通知宋女士可放开提现,在提现环节中客服揭示须要缴征税款33万元,宋女士在看到将近200万的盈利后,果决向客服指定账户转账33万元,依旧不可提现。
此时宋女士咨询李建军,发现已被拉黑。
宋女士在李建军的“指点”下,先后22次转账,累计损失105.6万元。
宋女士被坑骗的教训,是典型的“杀猪盘”案件。
在“养猪”阶段,骗子套取宋女士经济状况,经过伪装的人设骗取宋女士信赖顺利进入“诱猪”阶段,让宋女士领有短期极速、高额报答的投资体验,从而诱导宋女士始终追加投资,直至“杀猪”阶段,将宋女士的资金吃干抹净,隐没地九霄云外。
2021年12月初,银川市某小学胡教员经过“配音秀”APP结识一名德国男士卢卡斯,对方称寓居在德国法兰克福,经过一段时期的交谈二人慢慢相熟,卢卡斯向胡教员吐露心声,倾吐烦恼。
卢卡斯称自己是孤儿,身世悲惨,孩子近期急需在波兰启动心脏手术,妻子不堪重负抛下孩子出奔。
胡教员因同情对方遭逢,第一次性被动提出资金协助,向对方转账1.6万元。
之后,卢卡斯又称须要接种新冠疫苗能力去波兰探访孩子,胡教员再次伸出声援之手,向其转账4.5万元。
卢卡斯抵达波兰后告知胡教员外地政府要求支付2.8万元的新冠疫苗保险费,不然不可出出境,胡教员又一次性向对方指定的账户支付了保险费。
在孩子手术时期,胡教员又向卢卡斯启动数次转账用以支付各类医疗费用。
1月4日,卢卡斯称自己已前往德国机场,须要交付2.25万元保证金,胡教员在转账后对方又称自己的银行账户由于屡次跨国汇款被解冻,须要交征税款3万元解冻,此时胡教员才幡然觉悟。
在胡教员的交友教训中,骗子应用胡教员的残酷,树立一个身世崎岖、生存不易的本国绅士笼统,经过“美强惨”的人设博取胡教员同情,让胡教员何乐不为先后转账12次,合计被骗36万元。
票据坑骗罪的案例剖析
票据坑骗罪的案例剖析案情原告人郭某,男,宜昌市襄谷物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1年3月19日上午,原告人郭某持一张票面额人民币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中国工商银行三峡分行铁路坝办事处(以下简称工行铁办)放开操持贴现手续,并要求银行用电报模式查问汇票真伪。
之后,银行经过查问证明该汇票为假。
同年3月26日,原告人郭某再次到该银行时被当场抓获归案。
审讯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以郭某的行为已构成票据坑骗罪,向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原告人郭某辩称,该汇票是其融资所取得,取得时并不知道汇票是假的。
辩护人以为,郭某在经常使用300万元的承兑汇票时,并不知道该汇票为假,不具有合法骗取银行资金的客观故意,恳求法院对郭某宣告无罪。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以为,郭某明知是伪造汇票而经常使用,数额特意渺小,其行为已构成票据坑骗(未遂)罪。
原告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明知该汇票是假的等辩护意见没有证据印证,不予采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则,对郭某以票据坑骗(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分金5万元。
郭某对一审讯决不服,以该案理想不清,证据无余等理由,上诉至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以为:原判认定理想证据无余,公诉机关在一审庭审中也仅是推理了郭某对汇票系伪造明知的或许性,且基本依据于郭某的供述,本案现有证据尚无余以到达确实充沛,裁定撤销一审讯决,发回重审。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依法从新组成合议庭,从新闭庭审理以为:郭某持伪造的300万元承兑汇票到工行铁办放开操持贴现手续,并要求银行用电报模式查问汇票真伪的理想失实。
但公诉机关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郭某在实施上列行为时,明知该承兑汇票系伪造。
郭某当庭辩称其不明知的观念,与公诉机关提供的柳立华帐户查问结果、刘传新的证言相吻合,即可印证其并不明知。
本案的关键介入人鲁新超、黄志明、柳立华均没有归案。
故本案的理想不清,证据无余,不能认定郭某的行为构成了票据坑骗罪。
经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书面倡导,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对郭某票据坑骗一案撤回起诉。
评析本案在审理的环节中,关于原告人郭某的行为能否构成立功,一审法院存在以下几种意见。
一种意见是:郭某的行为已构成了票据坑骗罪。
其理由是:原告人郭某明知是伪造的汇票而经常使用,数额特意渺小,其行为已构成票据坑骗罪。
公诉机关认定原告人郭某立功数额渺小,与无关规则不相符,应认定为数额特意渺小。
原告人在立功环节中,由于意志以外的要素未能未遂,系立功未遂,可以对比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分。
原告人郭某在被捕之前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罪状,但在被捕之后不照实供述自己的罪状,认罪态度不好,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思考。
另一种意见是:郭某的行为不构成票据坑骗罪。
票据坑骗罪是指以合法占有为目标,应用金融票据启动坑骗优惠,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它具有以下的特色:1、立功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一切权,又侵犯了国度的金融治理制度。
本罪的立功对象为金融票据,包含本票、汇票、支票。
2、立功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应用金融票据,启动坑骗优惠,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立功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合法占有为目标。
4立功主体本罪的主体是普通主体(人造人和单位)。
联合本案的详细状况,公诉机关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郭某明知300万元的承兑汇票是假的这一理想,即不能证明其客观上明知并具有合法占有的目标。
理由如下:第一、公诉机关指控郭某构成该罪的关键证据是其在侦察时期的供述,郭在被拘捕后翻供,关于郭某的笔供是采信其在拘捕前的供述,还是采信其被拘捕以后的供述,必定联合其余的直接证据来认证。
第二、对本案的直接证据剖析如下:赵锡文、沈呜祥证明2000年8月或9月,郭某与宜昌市东山开发区洽谈投资,双方签署了一份投资动向书。
印证郭某与宜昌市东山开发区签署过投资合同。
刘传新证明工行铁办以汇票为真将郭某骗到该行的理想。
储蓄贷款回单、柳立华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储蓄买卖查问结果,证明2001年3月26日,柳立华的帐户上收款元。
印证郭某辩称:银行通知其300万元的承兑汇票是实在的,其便给柳立华支付手续费元的理想。
第三、本案的介入人鲁新超、黄志明、柳立华均没有归案。
从以上三点可以看出,郭某在被拘捕前所作的供述,与本案的其余证据不能构成证据锁链,而本案的三个关键介入人没有归案,故公诉机关指控郭某构成票据坑骗罪的理想不清,证据无余。
应当依照疑罪从无的准则,对郭某宣告无罪。
咱们以为,一审法院在该案被发还重审后,认定郭某无罪的观念是正确的。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杜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