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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用 帮帮助啦 谢谢啦 电子商务法案例剖析 1000字以下 (急用帮贷款怎么样)

温馨提示:本文最后更新于2024年9月30日 04:40,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在下方留言或联系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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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字以下

电子商务法案例剖析,1000字以下。急用。帮帮助啦。谢谢啦

B.电子签名案. 情简介: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

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须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

杨先生随行将钱汇给了韩某。

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

因都是短信交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取借据。

尔后,因韩某不时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消费生了警觉,于是向韩某催要。

但不时索取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出借其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

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出借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经常使用的号码为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局部短消息内容。

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声援吧。

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样这么真实!我须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如今基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自己。

而韩某自己也抵赖,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局经常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法庭裁决: 法院经审理以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则》仲的关于抵赖的相关规则,XXXX的移动电话号码能否由韩女士经常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性庭审中明白示意抵赖,在第二次法庭答辩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抵赖,但其变卦意思示意未经杨先生赞同,亦未有充沛证据证实其抵赖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许严重曲解状况下作出,原告杨先生对该手机号码能否为原告所经常使用不再承当举证责任,而应由原告对该手机其没有经常使用过承当举证责任,而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经常使用。

依据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则,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方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标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许相似手腕生成、发送、接纳或许贮存的消息。

移动电话短消息即合乎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方式。

同时移动电话短消息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纳的期间。

经本院对杨先生提供的移动电话短消息生成、贮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牢靠性;坚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牢靠性;用以甄别发件人方法的牢靠性启动审查,可以认定该移动电话短消息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

依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则,录音录像及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经常使用,但数据电文可以间接作为认定理想的证据,还应有其它书面证据相佐证。

经过韩女士向杨先生发送的移动电话短消息内容中可以看出:2004年8月2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5000元的恳求并要求杨先生将款项汇入其卡中,2004年8月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征询款项能否存入,2004年8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团体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5000元;2004年9月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6000元的恳求,2004年8月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征询款项能否汇入。

2004年9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团体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6000元。

2004年9月15日至2005年1月韩女士屡次向杨先生承诺还款。

杨先生提供的经过韩女士经常使用的号码发送的移动电话短消息内容中载明的款项往来金额、期间与中国工商银行团体业务凭证中表现的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的金额、期间相符,且移动电话短消息内容中亦载明了韩女士归还借款的意思示意,两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韩女士向杨先生借款的理想。

据此,杨先生所提供的手机短消息可以认定为真实有效的证据,证实理想假相,本院对此予以采用,对杨先生要求韩女士归还借款的诉讼恳求予以允许。

重要疑问: 1、从此案法官裁决中可以看出,法官援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则,您以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能否能作为证据? 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能? 3、在《电子签名法》公布以前,据您所知有没有相关案例? 4、这个案子的意义? 便捷回答: 在本案中,法官援用了电子签名法的无关规则裁判了本案,我以为是适合的,依据对本案的形容,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

电子签名法的外围内容,在于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位置,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十分宽泛,基本涵盖了一切以电子方式存在的文件、记载、单证、合等同,咱们可以了解为消息时代一切电子方式的消息的基本存在方式。

在电子签名法出台实施之前,咱们不足关于数据电文法律效能的最基本的规则,如数据电文能否合乎书面方式的要求、能否能作为原件、在什么样的状况下具有什么样的证据效能等,十分不利于我国消息化事业的开展,甚至可以说,因为不足关于数据电文基本法律效能的规则,咱们所构建的消息社会不足最基本的法律保证。

依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则,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思考的起因是:“生成、贮存或许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牢靠性;坚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牢靠性;用以甄别发件人方法的牢靠性;其余相关起因。

”也就是说,审查一个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重要是从该系统的操作人员、操作的程序、消息系统自身的安保牢靠性等几个方面来考量的。

如审查传送数据电文的系统能否具有相当的稳固性,被合法侵入、窜改的或许性有多大,操作时能否严厉依照所要求的程序来启动,能否有效地甄别发信人,等等。

在本案中,针对重要证据——手机短消息,法官依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则及相关规则审查了该证据的真实性,在确定能够确认消息起源、发送期间以及传输系统基本牢靠的状况、文件内容基本完整的状况下,同时又没有同样的证据足以否认这些证据的证实力的状况下,认可了这些手机短消息的证据力。

我以为,实用法律是失当准确的,判别方法是迷信正当的,合乎电子签名法的要求。

在电子签名法出台之前,可以说有很多相似的案例,重要是针对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的,因为不足间接的法律规则,为此上海高院还专门出台了相关的解释,这种状况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出台获取了基本的扭转。

依据无关报道,本案是我国电子签名法实施后,法院依据电子签名法裁判的第一同案例,意义严重,象征着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真正开局走入司法程序,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能获取了基本的保证,经过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基本上一切与消息化无关的优惠在法律的层面都有了自己相应的判别规范。

司考案例剖析:朱某的行为形成何罪

案情简介朱某原为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一储蓄所的代办员,2000年6月23日,朱某与该农行支行解除了休息相关,朱某在退出时,擅自留存了一份空白的、加盖好农行印章的银行定活两便储蓄存单。

2000年9月26日,朱某将存单填写、涂改成面额为10万元的五年活期存单,以吸储为名,允诺8.35%的年息,从张某处得款10万元,朱某将该款用于公家借贷和经常使用。

案发前朱某已出借张某7万元,案发后朱某又出借本金和利息4.5万元。

对抗意见本案在审理环节中,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以为,朱某的行为形成变造金融票证罪。

理由是朱某变造了虚伪的银行存单,扰乱了国度金融机构的反常治理次第,其行为合乎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形成,应以变造金融票证罪定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以为,朱某的行为形成合法排汇群众贷款罪。

理由是朱某填写、涂改银行的存单是为了合法排汇群众贷款,从张某处骗取10万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度金融治理制度,对其应以合法排汇群众贷款罪定罪量刑。

第三种意见以为,朱某的行为形成金融凭证坑骗罪。

理由是:朱某变造银行存单的行为系手腕,其从张某处以吸储为名骗取张某10万元的行为合乎金融凭证坑骗罪的形成,应以金融凭证坑骗罪定罪量刑。

评析意见本案中,朱某实施了两个行为,一是变造了银行的存单,二是以高息吸储为名,经常使用该变造的存单从张某处得款10万元。

粗略地看,其行为触及到了数个条文和罪名:一是变造金融票证罪,二是金融凭证坑骗罪,三是合法排汇群众贷款罪,四是坑骗罪。

这外面既触及法条竞合犯疑问,又触及株连犯疑问,极为复杂。

要对朱某的行为准确的定性,必定对朱某的行为性质、各行为之间的相关、所触及的各罪名的立功形成以及各罪名之间的相关等方面启动综合剖析,能力正确地对朱某定罪量刑。

一、朱某变造银行存单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作出了明白的规则,依据该规则,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誉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誉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

朱某变造银行存单的行为,合乎该罪的立功形成:(一)立功主体方面。

该罪的主体是普通主体,凡是到达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的人造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朱某能成为该罪的立功主体。

(二)立功客体方面。

该罪的客体是国度的金融票证治理制度。

朱某变造银行存单的行为,影响了金融票证应有的信誉,破坏了国度的金融票证治理制度,合乎该罪的立功客体。

(三)立功的客观方面。

该罪的客观方面只能由故意形成。

从朱某擅自留存空白的、加盖好印章的存单到将存单涂改、填写成面额10万元的五年活期存单,其一切行为都证实了其客观上是故意的。

(四)立功的客观方面。

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各种金融票证的行为。

朱某对该空白存单经过涂改、填写等行为,合法加以扭转,系变造的行为。

故朱某变造银行存单的行为合乎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立功形成。

二、朱某以高息吸储为名,经常使用该变造的存单从张某处得款10万元的行为。

该行为不是合法排汇群众贷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合法排汇群众贷款罪作出了规则,是指合法排汇群众贷款或许变相排汇群众贷款,扰乱金融次第的行为。

该罪的主体是普通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度金融治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合法排汇群众贷款或变相排汇群众贷款的行为。

就本案朱某的行为而言,不合乎合法排汇群众贷款罪立功形成的客观方面。

虽然朱某从张某处取得10万元是以吸储为名,但其行为并未到达合法排汇“群众贷款”这一规范,群众贷款是指贷款人是不特定的个体,假设贷款人只是少数团体或特定的,不能以为是群众贷款。

显然,朱某仅向张某“吸储”,其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团体,不属于合法排汇群众贷款。

故朱某的行为不合乎合法排汇群众贷款罪的立功形成,不应认定为合法排汇群众贷款罪。

朱某的该行为形成金融凭证坑骗罪。

从《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则可知,金融凭证坑骗罪是支经常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余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本罪的主体是普通主体,朱某合乎主体条件;(二)本罪损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损害了国度无关金融凭证的治理制度,同时又对公私财富的一切权形成损害。

本案中朱某的行为,既损害了国度的金融凭证治理制度,也损害了张某的财富一切权;(三)本罪的客观方面必定出于故意,行为人对所经常使用的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必定表现出明知。

本案中,张某所经常使用的变造的银行存单是其自己所变造的,其客观上显然出于故意。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使用伪造、变造的结算凭证启动坑骗优惠,数额较大的行为。

朱某经常使用了该变造的存单,且对张某虚拟理想,瞒哄假相,坑骗了张某10万元的欠款,数额到达了较大的规范。

从以上一系列剖析可知,朱某的行为合乎金融凭证坑骗罪的立功形成,其行为形成金融凭证坑骗罪。

这里须要提到的是,有些观念以为金融凭证坑骗罪以合法占有为目标,从朱某的行为看不出其具有合法占有的目标,对朱某不应以金融凭证坑骗罪定罪。

笔者以为,立功目标是立功的选用要件,它不是一切立功都要具有的条件,只是某些立功具有的要件。

依据罪刑法定的基本准则,《刑法》明白规则以合法占有为目标为形成要件的,合法占有目标就是该罪的必备形成要件,否则,不能人为地将合法占有目标作为某种立功的必备形成要件。

从《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则来看,并未规则金融凭证坑骗罪以合法占有为目标,因此,合法占有目标不是金融凭证坑骗罪的必备形成要件,行为人朱某有无合法占有目标不影响其金融凭证坑骗罪的形成。

三、对朱某行为的定罪。

经过前文的剖析,可以认定朱某不形成合法排汇群众贷款罪,对其余的三罪即变造金融票证罪、金融凭证坑骗罪、坑骗罪如何对朱某实用呢?首先,金融凭证坑骗罪与坑骗罪是法条竞合相关,行为人以金融凭证启动坑骗属于坑骗罪的一种表现方式。

依据法条竞适合用的准则,即不凡优先实用准则,应排挤实用坑骗罪条款,而应依特意法条即金融凭证坑骗罪定罪量刑。

其次,朱某变造银行存单后又用于骗取财物,属于株连行为,即变造金融票证罪和金融凭证坑骗罪属于株连犯,其中变造金融票证罪是金融凭证坑骗罪的手腕行为。

关于株连犯,实用的规则是择一重罪处分,两罪中金融凭证坑骗罪较重,所以对本案行为人朱某应以金融凭证坑骗罪一罪定罪处分。

汇款失误退回的账务解决怎样做?

银行汇款的时刻必定要细心的核查汇款人的账户能否正确,假设汇款失误,而对方退回了,此时的账务解决应该怎样做?汇款失误退回的会计分录付款时:借:接待账款(借方蓝字)贷:银行贷款(贷方蓝字)收到退款时先冲回原来的凭证:借:接待账款(借方红字)贷:银行贷款(贷方红字)从新付款时:借:接待账款(借方蓝字)贷:银行贷款(贷方蓝字)案例剖析:9月末从晓明去农行办的电汇业务,因为账号不对,使得这笔钱于10月退回,但汇出后已下账,这钱又退回,如何做会计解决?对公账户转账汇款,收到因账号失误退回的货款时,应按如实践状况,做红字凭证冲回原付款凭证。付款时:借:接待账款(借方蓝字)贷:银行贷款(贷方蓝字)收到退款时先冲回原来的凭证:借:接待账款(借方红字)贷:银行贷款(贷方红字)从新付款时:借:接待账款(借方蓝字)贷:银行贷款(贷方蓝字)已付的款项退回的会计分录怎样做?1、触及老本费用的,要做红字退回分录:比如支付时:借:治理费用贷:银行贷款如今退回:借:银行贷款贷:治理费用(红数或正数)2、不触及老本费用的,可以原分录红数退回,也可以做同样分录退回:支付时:借:接待账款贷:银行贷款退回时:借:银行贷款贷:接待账款3、触及存货和出项税额的退款,倡导要做红字退回分录:比如洽购业务:借:原资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项税额)贷:银行贷款退货退款时:借:原资料(红数或正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项税额)(红数或正数)贷: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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