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自己的银福建警方防骗咨询热线行卡,也有牢狱之灾?
俗话说:君子爱财,但得有道。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两张银行卡,然后卖给别人,轻轻松松就能赚几千元。这天上的馅饼,符合“有道”吗?难道这就是财富?
公安机关郑重提醒你,
这种行为很可能构成犯罪。
切勿因小失大,触犯法律福建警方防骗咨询热线,遭遇意想不到的灾难!
1.案件回顾:
2020年7月以来,抚州市永泰县公安局连续抓获3名以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卡贩卖牟利的犯罪嫌疑人。
经侦查发现,3名犯罪嫌疑人明知将个人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属于违法行为,且所售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以自己的名义将“四件套”(银行卡、手机卡、U盾或密码器、身份证复印件)以每套800元至1200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牟利。
目前,三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协助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已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此,警方提醒广大网民,切勿以个人名义销售“四件套”。
近年来,各类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网络犯罪愈演愈烈,实施电信诈骗、开设赌博网站、洗钱等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分子都需要使用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支付和结算。
因此,公众高价出售的银行卡很可能被不法分子用来实施电信诈骗、开设网上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而你将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2.法律链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犯罪所需的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手段。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为他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帮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接到监察机关通知后福建警方防骗咨询热线,继续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3)交易价格或交易方式明显异常;
(4)提供专门用于实施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
(五)经常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讯、销毁数据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逃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
(7)其他足以证明行为人对该行为明知的情形。
3.公安机关提示:
(一)日常生活中,应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及时关闭不经常使用的银行卡、对公账户,不为追求短期利益而出售、出租、出借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
(二)如发现有买卖银行卡、证件、对公账户的情况,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如发现有人冒用你的名字办理手机卡、银行卡等,应及时报警,并尽快注销账户,避免给犯罪分子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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