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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刑事判决书什么时刻失效 (诈骗罪刑事判决后能再起诉民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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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刑事判决书什么时刻失效?

诈骗罪刑事判决书在一审送达后十天就会出现法律效能。由于依据咱们国度《刑事诉讼法》当中明白的规则,一审案件在宣判之后,当事人是可以在接遭到刑事判决书之日起的时期内提出上诉的。

一、诈骗罪刑事判决书什么时刻失效?

诈骗罪刑事判决书在一审送达后十天就会出现法律效能。

一审刑事案件宣判后,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为上诉期。

上诉期内一审讯决书的效能待定。

上诉期内无上、抗诉情景的,上诉期满后的那一日判决失效。

假设上诉期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之日。

就是说,理论状况下,自判决书送达之日的第二日起数至第十日为上诉期,第十一日为判决书失效之日。

假设第十日为节假日,将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作为第十日,此日后的那一日为判决书失效日期。

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上诉或许检察机关抗诉的,一审讯决书的效能就一直处于待定形态。

案件经过二审后,假设二审裁定保养原判决,该二审裁定书为终审裁定,送达后即出现法律效能。

该裁定失效之日,一审讯决书的效能即从待定形态转为失效形态,此时一审讯决失效。

二、诈骗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管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数额渺小或许有其余重大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数额特意渺小或许有其余特意重大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许没收财富。

本法另有规则的,依照规则。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经常使用诈骗手腕骗取增值税公用发票或许可以用于骗取进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余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则定罪处分。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偷盗、诈骗、争夺罪,为窝藏赃物、顺从抓捕或许消灭罪证而当场经常使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要挟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则定罪处分。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应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许应用迷信妇女、诈骗财物的,区分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则定罪处分。

第二百八十七条 应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偷盗、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度秘密或许其余立功的,依照本法无关规则定罪处分。

在当代的社会,诈骗行为假设构成刑事立功的话,那么法院会关于诈骗行为启动审理。

在审理终了之后,做出偏心的刑事判决,刑事判决书在送达之后不会立刻的出现法律效能,是有十天的上诉期限的。

王志忠诈骗犯被判了多少年

王志忠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同时,没收财富20万元。

江 西 省 瑞 昌 市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6)瑞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原告人韩忠明,男,1953年7月1日出世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初中文明,系香港联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家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螺丝山路32栋2单元5楼3号。

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05年5月20日经瑞昌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拘捕,同年7月12日被贵阳市云岩区公安局抓获,7月17日由瑞昌市公安局行动拘捕。

现押于瑞昌市看管所。

辩护人殷兴昌,江西泰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人王志忠,男,1957年11月12日出世于江西瑞昌,汉族,高中文明,无业,住瑞昌市人民北路523号。

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04年10月18日由瑞昌市公安局作出刑事扣留选择,2005年4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南湖派出所抓获,同年4月20日被瑞昌市公安局扣留,同年5月20日被拘捕。

现押于瑞昌市看管所。

辩护人陈敬仁,江西泰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05)187号起诉书指控原告人韩忠明、王志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月5日地下闭庭审理了本案。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丽夏出庭允许公诉,原告人韩忠明及其辩护人殷兴昌,原告人王志忠及其辩护人陈敬仁到庭加入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月12日,原告人韩忠明代表香港联结投资有限公司与瑞昌市人民政府签署了《投资名目协定书》,后原告人韩忠明委托原告人王志忠等人以该协定为依据操持了“九江港昌实业有限公司”设立注销关系手续。

原告人韩忠明在未按《投资名目协定书》支付土地出让金、工商注册资金基本不能按期缴付的状况下,授意原告人王志忠等人以“九江港昌实业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启开工程发包,收取工程定金(押金、履约金)或借款启动挥霍。

至案发时止,共收取海军华东工程树立局上海分局、福建林德修建有限公司、湖北黄冈市银环修建装置有限公司等修建单位以及彭方甲等团体的工程定金74.6万元,借款28.055万元。

对上述指控的理想,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以下证据:1、原告人韩忠明、王志忠在公安侦察阶段的供述。

以证明二原告人在未支付土地出让金,工商注册资金未按期缴付的状况下,以“九江港昌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启开工程发包,收取工程押金及借款的理想。

2、证人喻德光、夏安水、柯尊平、冯见明、柯尊良、程光东、黄迎辉、顾林祥、彭方甲、朱贤毅、宋增兴、黎洪国、朱解金、周平忠、邹时喜等人的证言以及工程施工协定书、收款收据。

以证明二原告人共收取海军华东工程树立局上海分局、福建林德修建有限公司、湖北黄冈市银环修建装置工程有限公司等修建单位及彭方甲等团体的工程定金74.6万、借款万元。

3、证人柯尊治、张绪曙、陈新兴、陈世来、严春建等人的证言。

以证明二原告人以“九江港昌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外发包了工程,收取了工程押金的理想。

4、《投资名目协定书》、《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及九江市对外贸易经济协作委员会“关于九江港昌实业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瑞昌市黄金工业园治理委员会证明资料、九江市工商行政治理局证明等书证资料。

以证明原告人韩忠明委托原告人王志忠等人依据《投资名目协定书》注销注册了“九江港昌实业有限公司”,后该公司未按《企业章程》缴付注册资本,也未按《投资名目协定书》支付土地出让金以及该公司自成立至今未年检等理想。

5、抓获二原告人的证明资料、扣押公司印章、证照清单,以及扣押贷款凭证、汇款回单清单,二原告人户籍证明资料等。

以证明二原告人归案状况,以及扣押关系东西等状况。

公诉机关以为,原告人韩忠明、王志忠以合法占有为目标,在签署、实行合同环节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意渺小,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请依法惩办。

原告人韩忠明分辩称,其没有启动合同诈骗,因其没有对外发包工程,王志忠发包工程的事其也不分明。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认定是原告人韩忠明授意原告人王志忠等人以“九江港昌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发包工程、收取工程押金的理想证据无余,韩忠明没有介入工程发包,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原告人王志忠分辩称,其只是招商引资,为公司服务,其不是启动合同诈骗。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原告人王志忠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其对外发包工程均征得韩忠明赞同,而收取的工程押金大多又是韩忠明经常使用,故王志忠的立功作用比韩忠明小,且其认罪态度较好,请法庭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12日,原告人韩忠明代表香港联结投资有限公司与瑞昌市人民政府签署了消费、开售芯片《投资名目协定书》,选择在瑞昌市黄金工业园停办企业,并授权委托原告人王志忠及梁对等人担任企业前期的筹建及签约等事项。

2003年3月18日,原告人王志忠等人操持支付了“九江港昌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月25日支付《外商投资企业税务注销证》,并放开操持了“九江港昌实业有限公司合同公用章”、“九江港昌实业有限公司财务公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韩忠明的团体印章。

后原告人韩忠明、王志忠以及梁对等人未按《投资名目协定书》的规则支付土地出让金,也未依照“九江港昌实业有限公司”《企业章程》的规则认缴出资额和缴付注册资本,就于同年4月2日开局以“九江港昌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虚拟工程名目,瞒哄注册资本未到位,工业用地未划拔等理想,先后与海军华东工程树立局上海分局、湖北省黄冈市银环修建装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金青牛修建工程公司、瑞昌市华东修建有限公司、福建林德修建有限公司、江西昌厦修建工程团体公司第五分公司等修建单位和朱贤毅、周平忠、邹时喜、程光东、柯尊平、彭松林、宋增兴等团体签署了盖有“九江港昌实业有限公司合同公用章”,以及其团体签名盖章的虚伪工程发包协定,并出具了盖有“九江港昌实业有限公司财务公用章”的收款收据,以收取工程合同履约金、工程施工合同定金、工程合同押金等名义,共收取人民币65.8元。

此款被原告人韩忠明、王志忠等人挥霍一空。

上述理想,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1、《投资名目协定书》。

证明2003年1月12日,韩忠明代表香港联结投资有限公司与瑞昌市人民政府签署了该协定。

协定书规则:“乙方(香港联结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协定签署三十天内将土地出让金所有支付给甲方”。

并规则“本协定在乙方土地出让金支付给甲方之日失效”。

2、授权委托书。

证明韩忠明以香港联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名义委托王志忠代表公司操持公司前期前置筹建事项;委托梁平代表公司操持无关签约事项。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税务注销证》。

证明2003年3月18日“九江港昌实业有限公司”启动了工商注册注销,注册资本为1075万美元,并于当月25日支付了税务注销证。

4、扣押印章等东西清单。

证明该公司过后放开操持了合同公用、财务公用等印章状况。

5、“九江港昌实业有限公司”《企业章程》。

证明该公司依照本章程:其第一期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九十天内缴清,出资不少于投资认缴出资额的15%。

6、2005年4月30日瑞昌市黄金工业园治理委员会证明资料、2005年5月9日九江市工商行政治理局证明。

证明“九江港昌实业有限公司”未落户瑞昌市黄金工业园,工业园管委会也未划拨工业用地给公司。

“九江港昌实业有限公司”成立至今未年检。

7、证人顾林祥证言及协定书和收据。

证明2003年4月2日其代表海军华东工程树立局上海分局与“九江港昌实业有限公司”的时任总经理梁平签署了一份《工程施工协定书》,并缴纳工程合同履约金8万元,同年5、6月间,韩忠明到上海对海军华东工程树立局上海分局启动了调查。

8、证人宋增兴证言及收条。

证明2003年4月17日,其汇给韩忠明3.5万元,韩行动承诺给工程其做,并出具了一张收条给其,收条上注明“用于公司前期费用”,并盖有韩忠明团体印章。

9、证人夏安水证言及协定书和收据。

证明2003年4月18日,其代表湖北省黄冈市银环修建装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九江港昌实业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工程施工确定协定书》,洽谈时,韩忠明在场,协定书上盖有韩忠明团体印章,并缴纳工程施工合同定金10万元。

10、证人黄迎辉证言及收据。

证明2003年5月31日,其以湖北金青牛修建工程公司的名义,与“九江港昌实业有限公司”老总王志忠签署了一份施工协定书,并缴纳修建合同定金5万元。

11、证人朱贤毅证言及协定书和收据。

证明2003年6月11日,其以团体名义与担任“九江港昌实业有限公司”业务的王志忠签署了一份《工程施工协定书》,并于同月13日缴纳工程合同定金2万元。

12、证人冯见明证言及协定书和借条。

证明2003年7月9日,其以瑞昌市华东修建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九江港昌实业有限公司”王志忠签署了一份《工程施工协定书》,并缴纳了3万元人民币,王志忠出具了借条给冯见明。

13、证人周平忠证言及协定书和收据。

证明2003年7月18日,其以团体名义与“九江港昌实业有限公司”王志忠签署了一份《工程施工协定书》,当日缴纳工程定金4万元,同月23日又补交1万元。

14、证人柯尊平证言及收据存根。

证明2003年8月7日,其缴纳工程定金5000元给“九江港昌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志忠。

15、证人柯尊良证言及收据。

证明2003年9月份,其引见福建林德修建有限公司到“九江港昌实业有限公司”承建工程,并签署了协定,后陆续缴纳工程定金(押金)共15万元,王志忠区分于9月17日和9月25日开出7万元和8万元的收据。

并证明后屡次到深圳找韩忠明讨要工程和催还工程款。

16、证人喻德光证言及协定书和收据。

证明2003年10月16日,其代表江西昌厦树立工程团体公司第五分公司与“九江港昌实业有限公司”担任人王志忠签署了一份《工程施工协定书》,并缴纳工程合同信用金8万元。

17、证人彭松林及协定书和收据。

证明2004年2月16日,其和余胄松与“九江港昌实业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工程施工协定书》,当日缴纳工程定金2万元,后其又向该公司借支3000元,同年7月其又补交定金5000元。

18、证人邹时喜证言及收据。

证明2004年3月31日,其团体与“九江港昌实业有限公司”柯尊治签署了施工协定,当日缴纳工程定金2000元,后于4月5日、18日、27日补交1万元、2000元、2000元。

19、证人程光东证言及协定书和收据。

证明2004年5月10日,其以瑞昌市桂林修建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九江港昌实业有限公司”柯尊治签署了一份《工程施工协定书》,并缴纳工程定金2万元。

20、证人柯尊治、张绪曙、陈新兴、陈世来等人的证言。
诈骗罪刑事判决书什么时刻失效
证明其等人在“九江港昌实业有限公司”做事时期,公司的预先因由王志忠担任,并证明该公司在没有落户工业园、也没有厂房布局设计资料的状况下,就向外发包工程,收取工程押金等理想。

同时还证明,王志忠任职时期所发包的工程均向韩忠明请示汇报过,韩忠明还到上海对华东树立局启动过调查;福建林德修建公司屡次到深圳找韩忠明,韩还应酬了;夏安水以湖北黄冈银环修建公司名义签署协定时,在瑞昌市政府招待所还与韩忠明接洽过。

21、定期储蓄贷款凭证、银行卡业务回单。

证明2003年4月18日至2004年4月14日,王志忠收取工程押金后,向韩忠明处汇款合计29.97万元。

22、抓获证明、户籍证明。

证明原告人韩忠明、王志忠归案及其身份的状况。

23、原告人韩忠明、王志忠在公安侦察阶段的供述。

证明在前期筹建“九江港昌实业有限公司”时,韩忠明委派梁平出任公司总经理,前任命王志忠为总经理。

韩忠明招认后知道王志忠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包工程,并收取工程定金,其也屡次收到王志忠所汇的资金。

二原告人的供述与上述证据均能相互印证,构成证据链。

上述证据实在、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人韩忠明、王志忠及其韩忠明的辩护人提出的二原告人行为不构合同诈骗罪的分辩辩护意见。

经查,原告人韩忠明一开局就于2003年4月17日以承诺给宋增兴工程做,而收取人民币3.5万元,次日其以“九江港昌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湖北黄冈市银环修建装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工程施工确定协定书》,收取工程施工合同定金10万元。

其出具给宋增兴的收条和其所签的《工程施工确定协定书》上均盖有韩忠明团体印章。

随后原告人王志忠也屡次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工程发包协定,收取工程定金,并屡次将所收取的资金汇给韩忠明。

据此,二原告人分辩及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与理想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用。

关于起诉书指控原告人韩忠明、王志忠以公司名义借款挥霍的理想。

经查,案中所附的借款凭证大多是王志忠团体经济债务,至于柯尊良所汇的20余万元的资金,因其所提供的银行卡业务回单上只要银行卡号,没有收款人姓名,也没有王志忠的收款或借款凭据,故起诉书对此项指控证据无余,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以为,原告人韩忠明、王志忠以合法占有为目标,在“九江港昌实业有限公司”用地未有划拨,注册资金不能到位的状况下,以发包工程义名,瞒哄无实行合同才干,虚拟工程名目及开工时期等理想,以单位名义签署虚伪工程发包协定,骗取群体及团体财物,数额特意渺小,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处分。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立功案件详细运行法律若干疑问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则,判决如下:一、原告人韩忠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财富20万元。

二、原告人王志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财富20万元。

三、责令原告人韩忠明、王志忠独特退赔违法所得658万元。

上述没收财富限在判决失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失效之日起计算。

判决行动以前后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原告人韩忠明的刑期自2005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原告人王志忠的刑期自2005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正本三份。

审讯长田大粮人民陪审员陶才龙人民陪审员赵达贵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徐芳

杭州招财猫案虽判决但仍对公安局执法感到不解和困惑

杭州招财猫诈骗案的判决结果与执法纳闷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4月13日的刑事判决书中(2022)浙01刑初9号,对招财猫理财的三名重要涉案人员做出了严峻的判决:

虽然判决曾经落下,但围绕杭州招财猫案的执法环节,群众仍存在一系列不懂。

首先,为何其余地域公安机关在解决P2P疑问时,通报内容详尽而透明,而杭州市上城区公安在案件通报上显得较为含糊?例如,关于立功嫌疑人的拘捕程序,其余中央明白无误,而招财猫案中,嫌疑人被传唤后不久就违规取保候审,这引发了群众对执法公正性的质疑。

其次,专案回款账户消息地下疑问上,深圳警方的通报详尽包含账号和开户银行,而杭州市上城区公安在这一关键消息上却显得避而不谈,甚至暗示私下咨询他们才干失掉。

这样的解决模式让人不解其面前的用意。

再者,司法鉴定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透明度,深圳公安通报中详尽展现,而招财猫案的关系通报中却简直不见踪影。这能否象征着司法程序中存在疏漏,或是无心为之,以粉饰某些理想?

最后,令人隐晦的是,关于这个诈骗团伙,为何能重复取保候审,且在通报中对取保候审的理想简直只字不提,只提到过一次性“刑事强迫措施”,这与实践行动状况能否相符?这些疑问在群众心中留下了深深的困惑。

这些疑问的悬而未决,不只引发了对司法公正的担心,也对公安机关的执法透明度提出了更高的需要。

等候关系部门能给出更详尽的解释,以回应群众的质疑和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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