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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投资“虚拟货币”?当心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温馨提示:本文最后更新于2024年8月12日 13:06,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在下方留言或联系博主。
摘要

最后,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规定,蒂克币类似于比特币,属于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的交易目前不受法律保护,因虚拟货币交易产生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

原标题

她让闺蜜的男朋友帮她投资“虚拟货币”,结果没赚到钱反而亏本,她要求闺蜜赔偿损失,并把案子告上了法庭。

“虚拟货币”投资能受法律保护吗?

客户委托闺蜜的男朋友投资虚拟货币,结果不但没赚到钱,还损失了一半以上的本金。客户不服,要求闺蜜赔偿损失,并将闺蜜告上法庭。闺蜜辩称客户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存在理财合同关系,应向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主张权利,拒绝接受赔偿。

那么,“虚拟货币”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到底如何?投资虚拟货币受法律保护吗?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就两名闺蜜因投资虚拟货币引发的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图片来自网络,与文案无关

投资密友推荐的“虚拟货币”

佟莉莉和许雅静都是江宁区人,许雅静比佟莉莉小三岁,她们不仅是同事,更是比姐妹还要亲的闺蜜。工作上,她们形影不离,下班后,她们也经常一起逛街、玩耍。有好消息,她们一起分享;有烦恼,她们一起分担。

许雅静有个男朋友叫卞志海,开了一家公司,在经营公司业务的同时,还专心搞一些投资理财。因为擅长投资理财,卞志海赚了一些钱,这让许雅静很佩服。2016年,卞志海接触到一种叫“滴滴币”的网络虚拟货币,并尝试投资一些。几个月后蒂克币 挖矿机 骗局,他赚的钱比炒股票赚的还多,这让许雅静对卞志海刮目相看。

抖音币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买卖抖音币也是一种新型的网络投资渠道。但对许雅静来说,投资抖音币有点神秘。

为了满足许雅静的好奇心,让她放心,边志海解释道:“投资Tikcoin就是挖矿,就是花钱租用或者购买矿机挖矿,从而获得Tikcoin。矿机采用全球领先的云矿机模式,无需担心矿机的维护、升级更新,全部由云系统智能管理。挖到Tikcoin后,可以通过Tikcoin交易平台完成实名注册,绑定银行卡,在交易平台上随时买卖,完成兑换,实现投资。”边志海还分析称,Tikcoin限量2800万枚,是20年内矿机挖出来的,因为数量是恒定的,挖得越多就会越少,参与Tikcoin挖矿、成为Tikcoin玩家的人就会越来越多,所以Tikcoin也会越来越值钱。此前,比特币是涨幅最大的虚拟货币,从最初的0.03美元涨到现在的4000美元,涨幅超过10万倍。一开始很多人看不懂、不理解、不相信,但现在事实证明有上涨空间,很多人开始加入。但比特币现在进入高买低卖的阶段,错过了投资的最佳时期。抖音是刚进入我国一年左右的新型数字电子虚拟货币,是目前最具有投资价值的币种。

卞志海的分析很有道理,而许雅静对于卞志海说的巨大投资前景也很感兴趣,她想既然有这么好的投资渠道,一定要带上自己的闺蜜佟莉莉。

第二天下班后,许雅静和佟莉莉相约吃饭。吃饭时,许雅静对佟莉莉说:“我男朋友卞志海很会理财,赚了不少钱,现在开始玩抖音币了。据他介绍,抖音币很有投资价值,收益不是一倍而是十倍,玩得好赚更高收益不是神话。你有兴趣的话,让我男朋友帮你投资,我们一起赚钱!”

“TikCoin到底是什么?”见佟莉莉疑惑不解,许雅静便将卞志海说的话全部说了出来。看到这么好的东西,佟莉莉心动了:“好啊!那我投资几万块钱,让你男朋友带我一起致富吧!”

就这样,佟莉莉于2017年1月18日、2月11日两次来到卞志海公司,通过卞志海公司POS机分别支付2.1万元、2.5万元。随后,卞志海在抖音平台注册了新账户,并用佟莉莉投入的4.6万元购买了5台矿机用于挖矿抖音,并绑定了自己的手机号。

随后,卞志海又用5台矿机帮佟莉莉挖Tik币,一个月时间挖出110枚Tik币,之后以310元一枚的价格卖出。卞志海拿出55枚Tik币的收益,扣除手续费后,3月10日付给佟莉莉7050元,3月11日付给佟莉莉1万元。“这是你这个月的投资收益,以后每个月都有收益。”卞志海告诉佟莉莉。

佟莉莉投入4.6万元,仅一个月就获利近1.7万元,如此高额的收益深深吸引着她。为此,她又从代收的收益中拿出1.5万元,于2017年3月16日交给了卞志海。考虑到卞志海为帮她赚钱花费了很大精力和一些费用,佟莉莉明确表示,自己此次支付的金额加上之前支付的4.6万元,扣除一些费用后,共计5.3万余元作为投资抖音的投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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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打水漂,闺蜜反目

就在佟丽丽期盼能获得更多利润的时候,又一个月的时间很快过去了。当佟丽丽到卞志海的公司收款时,得到的却是卞志海无奈的解释:“因为电视媒体曝光TikCoin是骗局,TikCoin已经崩溃,网站也关闭了,而且五台矿机里还有很多TikCoin,但是现在兑现不了,我也没有办法。”

“怎么会这样?!我投资了五万多,两个月就盈利一万七千元,剩下的就打水漂了?”佟莉莉接受不了这样的现实:“那你得赔偿我损失的钱。”

但卞志海认为自己是在帮佟丽丽理财,没有赔偿损失的义务,断然拒绝了佟丽丽的要求。经过多次交涉无果,加上对卞志海的解释有些怀疑,佟丽丽再次找到许雅静,向她要了五台矿机的密码,查看了她的账户,试图将矿机里剩余的Tik币卖掉。

但出售Tik币需要使用绑定的手机接收验证码,佟莉莉随后尝试将五台矿机绑定的卞志海手机号改为自己的号码,但无法修改,也就无法真正操控Tik币的交易。

无奈之下,佟莉莉找来许雅静调解。2017年6月12日,在许雅静的帮助下,卞志海联系到抖音交易平台矿机账号安全客服人员,要求更改5台矿机绑定的手机号,但被告知无法更改,佟莉莉的损失无法用交易挖出的抖音币来弥补。

虽然抖音已经崩盘,但是她的损失不能忘记,当初劝她投资抖音的就是许雅静,还给她推荐了男友卞志海。现在卞志海不愿意赔偿她的损失,损失就应该由许雅静来赔偿。于是佟莉莉又找到了许雅静,希望许雅静能劝说卞志海赔偿她的损失,要不然就让许雅静来赔。许雅静觉得佟莉莉的要求太过分,表示自己无能为力。就这样,昔日的闺蜜起了矛盾,反目成仇。谈判无果,佟莉莉来到江宁区法院,将许雅静告上法庭。

法庭上,佟莉莉诉称,2017年1月,许雅静以投资小收益高为由,动员我投资购买抖音币,我相信了,同意购买。1月18日,许雅静带我到其男友卞志海公司,用POS机分两次刷走2.1万元、2.5万元,3月16日又刷走1.5万元,其中53040元用于投资。3月10日,许雅静通过卞志海给我转了7050元,3月11日付给我现金1万元。许雅静告诉我,这17050元是抖音币的收益,并承诺以后每个月都会有收益。但此后,许雅静再也没有付给我任何收益。 “我认为,许亚静以投资运营抖音为由,收取了我的投资款5.304亿元,现在只退还了17050元,剩下的35990元应该返还。”

许雅静提出以下辩护理由:第一,佟丽丽诉讼的标的不具备诉讼资格,佟丽丽与抖音交易平台存在理财合同关系,佟丽丽主张的标的现存于抖音交易平台,本人并未挪用,佟丽丽应当起诉抖音交易平台返还。第二,本人作为受托人,已经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3月10日向佟丽丽支付了收益7050元,3月11日向佟丽丽支付了收益10000元,本人从未挪用过佟丽丽的投资资金。本人男友边志海于6月12日联系过抖音交易平台的账户安全客服人员,要求更换绑定的手机号,可见本人没有挪用佟丽丽投资资金的主观恶意。第三,投资理财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佟莉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投资风险,风险责任应由佟莉莉本人承担。最后,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抖音与比特币类似,是一种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交易目前不受法律保护,虚拟货币交易产生的债务属于违法债务。综上,请求驳回佟莉莉的诉讼。

庭审中,许雅静请求男友边志海出庭作证。边志海在法庭上表示,佟丽丽投资的钱用于在淘宝平台购买5台小型矿机,当时他用自己的手机号注册购买。为了方便操作,他将佟丽丽矿机产出的淘宝币转移到自己的矿机上操作。2017年3月,他以每枚310元的价格卖出了110枚佟丽丽矿机产出的淘宝币,其中55枚淘宝币在扣除手续费17050元后支付给佟丽丽。由于他是淘宝平台的二级代理,因此获得15枚淘宝币的奖励,另外40枚淘宝币奖励给了他的上级代理。目前,由于市场行情不佳,Tikcoin的市场价格已经跌至10元/枚左右,但他与许亚静并未侵占童莉莉的矿机及所产出的Tikcoin。

佟莉莉对卞志海在法庭上作出的证言并不认可,并表示怀疑卞志海并没有用自己的投资资金在抖音交易平台购买五台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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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非法债务不受保护

江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违法所得、欠款不受法律保护。抖音币是一种与比特币类似的网络虚拟货币。根据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由货币主管部门发行,不具备法偿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现实存在的货币。从性质上讲,抖音币应当是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备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对抖音币等违法所得、欠款进行投资、交易虽属个人自由,但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佟丽丽将投资款直接交给许雅静的男友边志海用于投资购买抖音平台的矿机,边志海还用自己的手机号注册购买矿机并向佟丽丽支付了所谓的抖音收益。佟丽丽与边志海,而非许雅静,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佟丽丽委托边志海投资、交易抖音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佟丽丽本人承担。故对佟丽丽要求许雅静返还购买抖音剩余资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童莉莉、许雅静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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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警惕投资“虚拟货币”

近年来,以比特币为首,各类虚拟货币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目光投向了这一新型货币。然而,在强大的创富效应、高科技包装的幌子下,虚拟货币逐渐沦为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带来了巨大的金融风险。

为此,我国加强了虚拟货币的风险控制管理。

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指出比特币是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和使用,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定价产品或服务,不得买卖比特币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比特币相关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依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处罚意见,关闭非法比特币网站。

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非法发行、流通代币,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坊等所谓“虚拟货币”的行为。其本质是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行代币票证、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代币发行融资所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是货币主管部门发行的,不具备法偿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备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或“虚拟货币”的兑换,不得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或充当中央对手方。

但上述规定仅为行政机关给出的指导性管理意见蒂克币 挖矿机 骗局,我国法律并未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本案中,江宁区法院根据法理、虚拟货币的本质属性及其给我国金融带来的潜在风险,结合相关行政机关的指导意见,以判决书形式否定“虚拟货币”的合法性,意义重大。

此案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警示意义。有业内人士指出,现在打着“挖矿”旗号的虚拟货币在网络上泛滥,据不完全统计有3000多种,基本上都是从比特币源代码下载下来,在数量、加密方式等稍加修改,可以说是“山寨比特币”。这类虚拟货币据说不受各国央行管控,但每家都有针对性的投资对象(也就是卖矿机的机构,一般在国外),只是很多投资者不知道而已。这种打着云矿机旗号的所谓虚拟货币,基本上就是个圈钱的骗局,它生产的虚拟货币没有长期投资价值,一旦卖矿机的机构破产,虚拟货币就一文不值了。虽然投资这类货币是个人自由,但国家对这类货币持消极态度,对这类投资要保持高度警惕,最好不要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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