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团体反诈看法和才干 (如何提高团体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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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团体反诈看法和才干
1. 简明剖析:许多人遇到电信坑骗时,不置信警察,这或许与信赖、信息和教育的缺失无关。
优化警方公信力、提供准确信息和完善教育,有助于人们更快地采取执行缩小损失。
2. 深化剖析: 2.1 警方应经过优化服务品质和塑造良好的公共笼统来增强群众的信赖。
同时,应被动与受益者沟通,凝听他们的担心,并经过火享成功案例来树立信赖。
2.2 信息不对称使得受益者难以识别坑骗。
警方有责任搜集相关信息,并将其转化为易于了解和运行的倡导。
同时,应教育受益者地下透明地处置信息,以防止再次受骗。
2.3 教育应依据不同个体的特点启动。
关于老年人或弱势个体,应采取愈加耐烦和粗疏的方法。
应让受益者看法到,提高防范看法不只是社会责任,也关乎团体利益。
2.4 在提供协助的同时,不应漠视受益者的责任。
应让他们明白,虽然受骗并非齐全是他们的错,但也有经验可以吸取,这将有助于他们未来愈加警觉和明智。
3. 针对疑问提出以下倡导: 3.1 被动与受益者咨询,凝听他们的诉求和疑虑,以树立信赖。
3.2 将心比心为受益者提供易于了解的倡导,并强调信息地下透明的关键性。
3.3 增强教育招思考不同个体的特点,并从生存知识登程。
3.4 在提供协助的同时,不应随便减轻受益者的责任感,让他们看法到虽非齐全责任,但仍有经验可循。
3.5 增强社会宣传,应用各种渠道提矮小众的防范看法。
这须要社会各界的独特致力,只要预防为主,才干有效遏制电信坑骗。
经过专业技艺和恳切态度,咱们可以重建信赖,而信息、教育和社会宣传则是抵御坑骗的有效手腕。
咱们应坚持偏心正义,为那些寻求协助的人指引方向,用心思解,用爱感召,这是咱们无法推脱的责任。
公务员面试关于疫情的综合剖析题答题方法
综合剖析题
严重疫情出现时,比病毒更严重的还有谎话、坑骗、冒充伪劣、玩忽职守等等,甚至有人感觉天灾胜于天灾,对此你怎样看?
公务员面试作答剖析
第一步仔细审题,“天灾胜于天灾”是对现象的总结,因此须要表白关于“天灾胜于天灾”说法的看法。
第二步梳理思绪,天灾和天灾都十分严重,详细哪个更胜一筹也各有说法,咱们既可以持赞同态度,也可以持推戴态度,但谁更严重关于处置疑问意义并不那么大,剖析重点应该放在树立性意见过去,提出有价值的对策。
公务员面试参考作答
提出观念:天灾重还是天灾重难定论,然而天灾易知,天劫难料,要抗天灾,更要防天灾。
论证观念:
① 联合新型肺炎案例,区分论述天灾天灾给人们带来的渺小危害
② 论证天灾更突出的危害:天灾会减轻天灾的危害,不少天灾自身也是因天灾而起,天灾原本可以防止,因此更容易招致言论征伐
天灾会对社会次第、经济开展等多方面形成继续、宽泛的负面影响
落实观念:
① 平天灾:
强化忧患看法,宁肯十防九空,不能百密一疏;树立地下、透明、威望的信息颁布渠道
;做好剖析预判,提早扼杀天灾;增强疫情防控宣传;重罚天灾闹事者,一经查处,严惩不贷,维持次第底线(物价、伪劣产品、坑骗等);其余防控负面影响消弭。
② 救天灾:
抑制天灾:一线踊跃接济,隔离重点疫区,交通枢纽严防,推动医药研发;
多方保证:人力保证、物资保证、不凡政策;
心思干预:对患者和一线医务人员启动心思干预。
看了以上公务员面试关于疫情的综合剖析题答题方法,大家的心里是不是有一个明晰的答题打算呢。
宿愿大家都能顺利经过考试。
更多关于公务员面试的备考技巧,备考干货,资讯资讯等外容,小编会继续更新。
跪求网络坑骗的案例
1、网络买卖坑骗
近期,李先生收到一条生疏号码发来的信息,称其网上购置的图书出现意外,并发来意外截图状况,截图上留有淘宝客服技术允许人员的咨询模式。
李先生经过手机扫描二维码增加对方QQ号后,依照要求向对方交纳保险费用、保证金等费用合计元人民币。
案例剖析:网络买卖意外坑骗中,坑骗分子会把握事主相关网购信息,并经过此信息失掉事主信赖,应用各种理由,诱使事主转账汇款。
2、假机票坑骗
近期,王先生收到一条某航空公司发来的航班改签退票短信,承诺收费操持改签退票服务且补救人民币300元。
王先生拨通电话与之取得咨询,对方要求提供银行卡号及收到的短信验证码,王先生操作终了后发现其银行卡内的4999元钱被转走。
案例剖析:随着外出游玩的市民增多,购置飞机票出现改签或退款的状况也随之增多,坑骗分子经过合法渠道把握事主出行信息,经过发送短信等模式告知事主航班改签,取得事主信赖后,再诱骗事主转账,骗取钱财。
3、钓鱼链接坑骗
近期,李女士手机接到一条短信息,内容为银行卡积分可以兑换现金234元,请点击进入网站查收,信以为真的李女士点击链接填写银行信息以及验证码后,发现被转走5000元。
案例剖析:此类坑骗普通以积分兑换、网银更新等名义要求事主点击短信链接,填写团体信息,从而盗刷银行卡内资金。
4、网络购票类坑骗
近期,高先生在QQ上增加了一个火车票“黄牛”,经过扫描对方发送的二维码支付了300元购票费,后对方称须要激活才干经常使用,依照要求又增加了一名“客服”人员,点击对方发送的链接后发现其支付宝被刷走3998元人民币,合计损失4298元人民币。
案例剖析:嫌疑人普通采用QQ、微信等模式,谎称可以为事主购票,向事主发送支付二维码或发送相关链接,诱使事主启动转账汇款。
参考资料
去年这些网络坑骗“新坑”你踩过没?-人民网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试题及解析(下)3
84.或许构成战时自伤罪的状况是: A.筹备役人员张某在战时为回避征召,自伤身材 B.兵士李某为尽早脱离战场,在死敌火力激烈向我方阵地射击时,故意将手臂伸于掩体之外,被死敌子弹击中,无法继续作战 C.兵士王某战时奉命守卫仓库,站岗时因疲倦睡着,造成仓库失窃,为了覆盖过失,他用匕首自伤身材,谎称受到抢劫 D.兵士陈某为了罪恶当英雄,战时自伤身材,谎称在与偷袭的死敌交火时受伤 答案及解析:B B对,战时自伤罪客体是军人的战役义务;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自伤身材,回避军事义务的行为;罪恶主体是不凡主体即军人;客观方面是故意。
A错,主体不符,筹备役人员只要在执行军事义务时视为军人。
C错D错,王某、陈某并非为“回避军事义务”。
85.假设甲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关于量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A.假设法官对犯甲罪的原告人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重处分;假设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轻处分 B.法官对犯甲罪的原告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时,属于从轻处分与减轻处分的竞合 C.由于甲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官不得对犯甲罪的原告人宣告缓刑 D.假设犯甲罪的原告人不具有刑法规则的减轻处分情节,法官就不能判处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除非依据案件的不凡状况,报经人民法院核准 答案及解析:D A错B错,从重处分并不象征着法定刑的“两边线”以上判处刑罚,从轻处分也不象征着在法定刑的“两边线”以下判处刑罚。
由于刑法并没有以法定刑的“两边线”为规范区分从重处分与从轻处分;从重处分不是一概判处法定刑,从轻处分也不是指一概判处法定最低刑。
正确的做法是,先临时扫除犯功臣所具有的从重、从轻处分情节,综合思考罪恶的理想、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序,依据刑法估计应当判处什么刑罚,再思考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从而确定应当宣告的刑罚。
依据刑法第63条第1款规则,减轻处分是低于法定刑判处刑罚。
C错,缓刑只实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许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功臣。
这里所说的被判处拘役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即使法定最低刑高于3年有期徒刑,但因具有减轻处分情节而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或许实用缓刑。
D对,犯功臣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则的减轻处分情节,然而依据案件的不凡状况须要减轻处分时,经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减轻处分(刑法第63条第2款)。
86.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刑法第266条规则的坑骗罪的法定刑为无期徒刑,而第198条规则保险坑骗罪的法定刑为15年有期徒刑。
为了坚持刑法的协和谐成功罪刑相顺应准则,对保险坑骗数额特意渺小的,应以坑骗罪论处 B.依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则,“强*后迫使卖*的”成立强迫卖*罪,不履行数罪并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伙同他人强*妇女后迫使卖*的,不负刑事责任;由于刑法第17条没有规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答强迫卖*罪承当刑事责任 C.刑法第382条明文规则普通公民与国度上班人员团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所以,普通公民可以与国度上班人员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刑法第385条关于行贿罪没有相似规则,所以,普通公民无法能与国度上班人员构成行贿罪的共犯 D.刑法第399条4款规则,“司法上班人员收受行贿”有秉公枉法等行为的,依照处分较重的规则定罪处分。
然而,司法上班人员索要行贿并有秉公枉法等行为的,则应履行数罪并罚 答案及解析:ABCD A错,以坑骗方法骗取财物,刑法另有规则的,依照规则。
如金融坑骗罪中的保险坑骗罪、合同坑骗罪等等。
由于刑法条文曾经对这些不凡的坑骗罪作了专门规则,不再实用坑骗罪的规则定罪处分。
B错,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则的八种罪恶,是指详细罪恶状为而不是详细罪名。
“犯故意杀人、故意损伤致人重伤或许死亡”,是指只需故意实施了杀人、损伤行为并且形成了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
对司法通常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形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清查其刑事责任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幼女,或许在拐卖妇女儿童的环节中,强*妇女或许**幼女的,也应清查刑事责任。
C错,普通公民无法能独自犯行贿罪,但当其唆使或许协助国度上班人员行贿时,则成立行贿罪的共犯,也应以行贿罪论处。
87.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
一天,甲的好友屡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期还有15分钟。
甲心想,乙不时以来都是提早15分钟左右来接班,当天也快来了。
于是,在乙来到之前,甲就退出了岗位。
凑巧乙这天也有要事。
乙心想,往常都是我去后甲才退出,当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
于是,乙过了反常交接班时期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
结果,由于无人照管,以至锅炉出现爆炸,损失沉重。
甲、乙的行为: A.属独特罪恶 B.属独特过失罪恶 C.各自构成故意罪恶 D.应依照甲、乙所犯的罪区分处分 答案及解析:BD 过失罪恶的特点选择了独特过失罪恶无法能具有独特罪恶所要求的那种全体性。
独特过失罪恶时,只需依据各人过失罪恶的状况区分定罪量刑即可,不须要以独特罪恶论处。
88.甲乘坐短途公共汽车时,误以为司机座位后的提包为身边的乙一切(实为司机一切);乙中途下车后,甲误以为乙忘了拿走提包。
为了合法占有该提包内的财物(内有司机为他人代购的13部手机,价值2.6万元),甲提早下车,并将提包拿走。
司机到站后发现自己的手提包失落,便报案。
公安人员发现甲有严重嫌疑,便征询甲,但甲拒不抵赖,也不交出提包。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甲误以为提包为忘记物,所以,甲的看法失误属于理想看法失误 B.由于甲误以为提包为忘记物,因此没有偷盗他人财物的故意,依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准则,甲的行为成立强占罪 C.由于提包实践上属于司机的财物,所以,甲的行为成立偷盗罪 D.由于提包实践上属于司机的财物,而甲又没有偷盗的故意,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偷盗罪;又由于甲具有强占忘记物的故意,但提包理想上不属于忘记物,所以,甲的行为也不成立强占罪 答案及解析:AB.本题属于理想看法失误中的对行为对象的看法失误,误将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损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表现不同的社会相关。
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实施的是偷盗行为,但客观上仅具有强占忘记物的故意,故在偷盗罪的范畴内,主客观并没有一致同来;只要认定为强占罪,才合乎主客观相一致的准则。
故选AB. 89.对刑法关于组织、强迫、诱惑、容留、引见卖*罪的规则,下列解释正确的是: A.诱惑、容留、引见卖*罪,包含诱惑、容留、引见男子向异性恋者卖* B.诱惑成年人甲卖*、容留成年人乙卖*的,成立诱惑、容留卖*罪,不履行并罚 C.诱惑幼女甲卖*,容留幼女乙卖*的,成立诱惑幼女卖*罪与容留卖*罪,履行并罚 D.诱惑幼女向他人卖*后又嫖宿该幼女的,以诱惑幼女卖*罪论处,从重处分 答案及解析:ABC.A对,卖*包含男子向异性恋者卖*。
B对,诱惑、容留、引见卖*罪是选用罪名,不并罪。
C对,诱惑幼女卖*罪与诱惑、容留、引见卖*罪属不同罪名,两行为构成两罪名并罚。
D错,应以诱惑幼女卖*罪和嫖宿幼女罪数罪并罚。
四、案例剖析题: (2002年) 一、(本题10分) 李某常年在甲市行人较多的马路边寻问行人能否须要身份证,而后将须要身份证的人的照片、住址等资料送交何某伪造。
何某伪造后,李某再交给购置者。
在此时期,李某经常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操持手机入网手续并经常使用手机,形成电信资费损失3000余元。
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李某不时将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
2001年4月下旬的一天早晨,李某在马路上寻问行人能否须要身份证时,发现钱某孤身一人行走,便窜至其面前将其背包(内有价值2000元的财物)夺走后迅速逃跑。
钱某大声吆喝抓强盗。
适逢民警赵某经过此地,赵某将李某拦住。
此时李某掏出三角刮刀,朝赵某的腰部捅了一刀后逃离,致赵某重伤。
甲市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后,与李某寓居地乙市公安机关咨询,发现李某是由于在乙市经常使用信誉卡透支l万元后,为回避银行催收而逃至甲市的。
请联合上述案情,剖析李某各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答案:(1)李某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2)李某经常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操持手机入网手续并经常使用手机,形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构成坑骗罪。
(3)李某将钱某的背包抢走的行为属于争夺行为;起初为顺从抓捕而将民警赵某捅成重伤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4)李某在乙市经常使用信誉卡透支l万元,而且回避银行催收的行为构成信誉卡坑骗罪。
透支后回避银行催收,属于恶意透支,构成信誉卡坑骗罪。
解题思绪:本题考察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坑骗罪、抢劫罪和倍用卡坑骗罪。
(1)《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则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本案中,李某提供相关资料,何某伪造身份匪,再由李某发售;李某虽然没有间接伪造,其故意为间接伪造者何某提供协助,协助何某实施罪恶,李某和何某构成独特罪恶,所以李某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2)本案中,李某以回避电话费追收为目标,经常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操持手机入网手续并经常使用手机,形成电信资费损失3000元。
李某的这一行为实质上是以合法占有为目标,虚拟理想的手腕使电话公司赞同李某先经常使用后付费,最终到达占有应交纳的电话费的目标。
教材第176页明白指出:“以虚伪、冒用的身份证件操持入网手续并经常使用移动电话,形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坑骗罪。
”(3)本案中,李某虽然在争夺环节中携带了一把三角刮刀,但这并不是属于《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则的“携带凶器争夺”的状况。
李某携带了三角刮刀,是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不是为了在争夺环节中使被害人发生恐怖;李某是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在实施争夺的环节中也没有展现;因此,李某一开局争夺钱某背包的行为的性质属于争夺。
起初,李某为顺从抓捕而将民警赵某捅成重伤的行为,属于为顺从抓捕当场经常使用暴力,依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则,曾经转化为抢劫罪。
(4)《刑法》第196条规则了构成该罪的四种法定情景:“(一)经常使用伪造的信誉卡的;(二)经常使用作废的信誉卡的;(三)冒用他人信誉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在本案中,李某在乙市经常使用信誉卡透支l万元,而且回避银行催收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则的恶意透支行为,构成信誉卡坑骗罪。
二、(本题10分) 2001年3月13日下午,陈某因曾揭露他人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
陈某逃跑环节中,两加害人仍不罢休,持刀追逐陈。
途中,陈某屡次拦车欲乘,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
当两加害人行将追上时,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9000元)缓速行驶,陈某当即乞求丁某将自己带走,但也遭拒绝。
眼见两加害人曾经迫近,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损伤),骑车逃走。
陈某骑车至安保中央(离原地约2公里)停歇一会后,才想到摩托车怎样处置。
陈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3000元和一张未到期的活期存单(面额2万元)。
陈某顿生贪欲,将2000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已有,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
几日后,陈某经常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中的2万元取出。
尔后逃往当地。
试剖析陈某上述各行为的性质,并说明理由。
答案及解析:(1)陈某将丁某推下摩托车而后骑车逃走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陈某为了使自己的人身权益免受正在出现的风险,不得已给丁某形成损害,但该损害没有超越必要限制给丁某形成不应有的损害。
(2)陈某将丁某的3000元现金和存折据为已有,以及经常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冒领存单里贷款的行为构成偷盗罪。
也有种观念以为构成强占罪,法律教育网采用的是前种观念。
理由是:陈某见财起意,发生了合法占有的目标,具有偷盗罪的客观要件;陈某撬动工具箱取材的行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财务的客观要件,侵犯了他人的财富权,因此构成偷盗罪。
陈某攫取摩托车的行为虽然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罪恶,然而这不排挤他窃取工具箱内财务具有罪恶的性质。
又摩托车虽然在陈某的管理下,但工具箱内的财物以为以为仍在车主丁某的管理之下,陈某“破封”取财,仍具有偷盗的性质而非强占行为。
陈某经常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冒领存单里贷款的行为,具有坑骗的性质。
然而鉴于这一行为是其偷盗行为的后续行为,具有株连性质,不用作为独立的罪恶定罪处分。
(3)陈某将摩托车故意推下山崖的行为构成故意破坏财物罪。
故意破坏财物罪是指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许有其严重情节的行为。
题中陈某故意将丁的摩托车推下山崖致其毁损的因此构成故意毁损财物罪。
(2003年) 一、(本题9分) 案情: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6000多元的打工报酬不时不付。
张某与郭某约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当地拘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
在此时期(共21天),张、郭屡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
张、郭遂选择将甲卖给他人。
在张某外出寻觅卖主时期,郭某**了甲。
张某找到了卖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甲卖给了陈某。
陈某欲与甲结为夫妇,受到甲的拒绝。
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
陈某起初感觉甲年岁小、太不幸,便放甲前往故乡。
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6000元钱。
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疑问:请依据上述案情,剖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答案:1、张某构成合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1分)。
2、郭某构成合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1分)。
3、张某和郭某是合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独特犯功臣(1分)。
二人均应按合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1分)。
4、郭某和张某拐卖妇女罪应实用不同的法定刑(1分),其中张某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量刑,郭某**被拐卖的妇女,法定刑升格(1分)。
5、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合法拘禁罪和偷盗罪(1分),应当数罪并罚(1分)。
6、陈某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被迫将被害人放回家,属罪恶停止,可以不清查该罪的刑事责任(1分)。
解题思绪: 1.依据刑法第238条第二款的规则,为索要债务合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合法拘禁罪定罪处分。
郭某和张某为索要打工报酬合法剥夺甲的人身自在的,不能认定为绑架罪,只能认定为合法拘禁罪。
2.张、郭二人将妇女甲(15岁,假设甲的年龄无余14周岁,则构成拐卖儿童罪)出卖,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其中郭某在拐卖的环节中强*甲,属于刑法第240第三项规则的减轻处分情节:“**被拐卖的妇女的”,依照拐卖妇女罪的减轻情节处分,不独自成立强*罪。
而张某与郭某没有独特强*的故意,也没有独特强*的行为,因此不对郭某的强*行为承当刑事责任。
3.张、郭的合法拘禁行为和拐卖妇女行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行为,不存在株连和排汇的相关,因此应以合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履行数罪并罚。
4.陈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构成合法拘禁罪。
依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则,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合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在的,依照合法拘禁罪定罪处分。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构成合法拘禁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
因此应答陈某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合法拘禁罪履行数罪并罚。
5.陈某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的行为构成偷盗罪,由于陈某对张某的摩托车并没有一切权,而是以秘密窃取的模式取得,合乎偷盗罪的构成要件。
对陈某的偷盗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合法拘禁罪履行数罪并罚。
6.司法部答案“陈某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被迫将被害人放回家,属罪恶停止”。
这个答案是值得切磋的,由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在陈某将甲购置成功时即已告既遂,曾经不存在停止的空间。
假设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停止,则显著违反了罪恶停止的时期性,即必定在罪恶状为开局实施之后、罪恶出现终局之前,“罪恶出现终局”指的是罪恶曾经构成筹备外形、未遂外形或既遂外形。
罪恶既遂之后的智能恢还原状不能成立罪恶停止。
关于陈某的被迫将甲放回家的行为依照刑法第241条第六款的规则,即“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依照被买妇女的志愿,无阻碍其前往原寓居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迫害行为,无阻碍对其启动挽回的,可以不清查刑事责任。
”的规则,而不能实用停止制度。
(2004年) 六、(本题25分) 案情: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员丙的财物。
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
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寓居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单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余珍贵财物,便以水果刀相要挟,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
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教员,不能没有手表。
你拿走其余物品都可以,只需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
”甲立行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而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余物品,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
”丙不赞同,甲又以刀相要挟,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随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
甲不顾丙的镇压强行摸了丙的*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
”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伺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
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物品,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
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多少钱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
疑问:请依据刑法规则与刑法原理,对本案启动片面剖析。
答 案: (一)关于甲和乙的行为 1. 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
因二人有抢劫的独特故意和抢劫的独特行为。
甲、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由于丙的房间属于其生存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由于乙与甲共谋入户,甲理想上也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所以乙虽没有入户,对乙也应实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
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理想,可以认定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关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许罢黜处分。
2. 甲、乙虽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二人的罪恶外形不同: (1)甲的抢劫属于罪恶停止。
由于在过后的状况下,甲齐全能够到达抢劫既遂,但他智能丢弃了抢劫行为;由于抢劫停止行为没有形成任何损害,所以,关于甲的抢劫停止,应当罢黜处分。
(2)乙的抢劫属于罪恶未遂。
一方面,不能由于甲理想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抢劫既遂,由于该手表并非甲抢劫既遂所得的财物;另一方面,乙并没有智能丢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的停止行为关于乙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要素。
依据刑法规则,关于未遂犯乙,可以对比既遂犯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二)关于甲的行为 1. 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迫猥亵妇女罪。
2. 甲伺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偷盗罪。
由于拿走手表的行为齐全合乎偷盗罪的构成要件。
拿走手表已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强取财物的行为,即不属于因暴力、胁迫或其余方法压抑或足以压抑了被害人镇压而取得手表的情景。
所以,不能将取得手表的理想评估在抢劫罪中,而应另认定为偷盗罪。
(三)关于乙的行为 1. 乙的行为不成立偷盗罪。
乙客观上为甲偷盗手表起到了必定作用(望风),但乙并不明知甲会偷盗财物,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偷盗罪的共犯。
2. 基于雷同的理由,乙的行为也不成立强迫猥亵妇女罪的共犯。
3. 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不成立开售赃物罪。
开售赃物罪是指代为开售他人罪恶所得的赃物,关于开售自己罪恶所得的赃物的行为并不成立开售赃物罪。
乙虽无理想上开售了甲偷盗所得的财物,但乙是误以为该手表为与甲共谋抢劫所得的财物,并不知道手表是甲独自罪恶所得的财物,所以,乙没有代为开售他人罪恶所得赃物的故意,不成立开售赃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