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骗技巧 正文
  • 本文约1027字,阅读需5分钟
  • 85
  • 0

兴业法院开庭审理李某等5人电信网络诈骗案

温馨提示:本文最后更新于2024年7月9日 09:08,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在下方留言或联系博主。
摘要

8月10日,兴业法院刑庭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等5人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告人银某出售的中国银行卡内流水为65万余元,截至2021年2月8日,被告人银某名下的农业银行银行卡涉及五起电信诈骗,次银行卡收到谭某等5人诈骗款合计13万余元。

8月10日,兴业法院刑事法庭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等5人涉电信网络诈骗案。

兴业银行远程银行_兴业银行远程客户经理_兴业银行远程付款防骗

检察官指控

1.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石某通过网络非法购买、办理电话卡,将多张电话卡插入事先准备好的“关口机(GOIP)”设备,利用该设备为其上网人员提供电话转接服务、呼叫技术支持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并先后传唤被告人李某等4人负责该设备的管理、使用,确保“关口机(GOIP)”设备正常运行。经核实,被告人李某等人设置的设备共计骗取39名受害人资金277万余元。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某等4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上述4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2021年1月,被告人尹某明知银行卡不能出租、买卖、转让,仍办理农行卡、电话卡、U盾出售给孟某使用,违法获利1000余元。被告人尹某出售的农行卡流量达65万余元。截至2021年2月8日,被告人尹某名下的农行银行卡共计涉及5起电信诈骗案件,该银行卡共计收到谭某等5人诈骗资金13万余元。公诉人认为兴业银行远程付款防骗,被告人尹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银行卡出售,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兴业银行远程客户经理_兴业银行远程银行_兴业银行远程付款防骗

兴业银行远程银行_兴业银行远程付款防骗_兴业银行远程客户经理

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本案以远程网络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合议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主持控辩双方就指控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整个庭审纪律严明、程序合法,充分保障了诉讼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该案件将于稍后宣判。

电信网络诈骗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扰乱电信网络秩序,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兴业法院坚持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加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法制宣传,筑牢防范电信诈骗的屏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官声明:

电信网络诈骗,是指通过电话、网络、短信等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被害人进行远程、非接触式诈骗兴业银行远程付款防骗,诱使被害人支付或者转账的犯罪行为。

非法出售、出租、出借他人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银行账户,用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可能涉嫌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购买的银行卡、手机卡,联系受害人,套取钱财,给人民群众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该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警惕电信网络诈骗,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不轻信不明身份的电话或短信,不给陌生人转账,不随意泄露银行账户和密码,切实增强防骗意识。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