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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创业要如何避坑?听听法官怎么说——

温馨提示:本文最后更新于2024年6月30日 09:09,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在下方留言或联系博主。
摘要

然而,随着加盟的火热,一些不良商家也趁机混迹其中套路懵懂的创业者。那么,加盟中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创业者该如何避坑呢?当投资者参观并深入了解后,才会发现分店并非其直营店,而是其他加盟店。无论品牌方如何宣传,投资人一定要去实体店铺进行考察。

近年来,连锁加盟行业越来越火爆,喜茶、奈雪的茶等连锁店遍布城市的各个角落。知名火锅连锁品牌海底捞近日宣布将推行连锁加盟模式。然而,随着连锁加盟行业越来越火爆,一些不良商家也趁机坑骗初入创业者。那么,加盟究竟有哪些法律风险,创业者又该如何规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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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特许经营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

打拼多年后,王先生萌生了自己创业的想法。经过考察,他认为KTV行业前景不错,于是和几个朋友商量,加盟了一家KTV品牌。王先生和KTV品牌签订了《加盟合同》。这是品牌方提供的一份标准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品牌方并没有向王先生说明合同内容,直接在合同中规定“加盟者退出,加盟相关费用不予退还”。王先生担心自己经营不好这家店,便将自己的顾虑告诉了对方。联系人告诉他“不加盟的话,随时可以退出,相关费用也可以退还,不用担心”。还说如果现在加盟,会赠送啤酒。于是,王先生和KTV品牌签订了《加盟合同》。 由于和合作伙伴无法达成一致,半年后王先生依然没能成功开店,于是向KTV品牌方提出退出加盟,并要求对方退还加盟费。但品牌方告知,因为合同已经说好了,如果此时退出加盟,不仅相关费用不予退还,还要承担违约金。王先生这时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于是将KTV品牌方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退还相关加盟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与KTV品牌签订的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是品牌方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在签订合同时并未与对方协商一致。在签订合同之初,品牌方并未对涉及王先生重大利害关系的相关条款进行合理说明,“任何情况下均不退还加盟费”的条款无疑加重了王先生的合同义务,显失公平。对此,我国《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有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根据对方的要求进行解释。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醒、说明义务,致使另一方未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另一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即对于涉及消费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合理的提示,让消费者知晓这些条款的存在;而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即使经营者尽到了提示义务,但如果违反公平原则,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则该条款应当无效。

关于格式条款的无效,《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1)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的;(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最终,法院判决KTV品牌方退还王先生的加盟费。

此外,部分品牌还可能设置一些合同陷阱,比如不约定或者约定极短的合同冷静期,以此来限制加盟商单方解除合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加盟商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加盟商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就是所谓的“冷静期”条款。法律规定冷静期的依据是保护加盟商的利益。考虑到加盟商可能对所加盟的行业没有充分的了解加盟店的骗局,品牌必须给予加盟商一定的时间考虑是否继续从事特许经营。如果加盟商决定不从事特许经营,则可以在此期间随时单方解除合同。

上述案件中,王先生与KTV品牌签订的加盟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品牌方为了防止王先生单方解除合同而不约定冷静期,显然是不合理的。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创业者在签订加盟合同时,往往会因经验不足或审核不仔细而忽略一些合同陷阱,在后续的维权中陷入被动局面。加盟商在加盟过程中加盟店的骗局,应仔细审核相关条款内容,尽量使合同内容清晰、详细、规范、可量化,尤其是对关键合同条款或较易引发纠纷的条款,包括加盟商的店面选址、装修要求、相关证照办理、开业条件、定金返还、佣金、分配、违约责任等,防止可能出现的纠纷。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合同是否规定了冷静期,投资者都可以在一定时间内解除合同,但冷静期不宜过长,如果双方此前没有约定冷静期,一个月的设定时间较为合理。此外,还要考虑投资者是否已经利用了品牌的相关运营资源。

警惕以特许经营为幌子的销售骗局

刘女士考虑加盟一家咖啡品牌,虽然品牌知名度不高,但极低的加盟费还是很有吸引力的。考虑了一阵子后,她和商家签约,商家表示,加盟该咖啡品牌,就要购买该品牌的相关机器设备。为了开店,刘女士花了巨资购买了咖啡机。之后,刘女士就再也联系不上该品牌,后来她发现,机器的价格比同类咖啡机高出不少。

像刘女士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目前市场上有一些不正规的品牌,可能打着特许经营的旗号卖货,用极低的特许经营门槛吸引投资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欺骗对方以高于市场价数倍的价格购买机器设备,拿到钱之后跑路。

一些品牌还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上投放大量广告,劝说投资者加盟。“投资5万元,返还50万元”、“加盟1.5万元,两个月收回投资,免费获赠全套设备”……有的商家甚至向投资者承诺,如果现在加盟,利润回报可达30%至50%。仅凭商家如此夸张的宣传,投资者在签订合同后就会发现实际情况与商家的承诺完全不一样,已经上当受骗。

一些不法商家也可能利用特许经营进行传销。他们通过建立加盟连锁店、许诺高额利润等方式吸引投资者。投资者到店参观了解分店情况后,会发现这些分店并不是自己的店铺,而是其他加盟店。这些加盟商通过吸引其他投资者加盟,不断发展下线,获取一定的利益。有的还自称是国际知名品牌或有国际背景的公司分店,吸引投资者加盟,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在宣传过程中往往夸大其词,以吸引客户。如果特许人的虚假宣传足以导致被特许人决定加盟,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民法典》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这种情况均有规定。《民法典》第146条、147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以虚假意思掩盖的民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行为人以重大误解为由,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民事行为。第148条、149条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行为,受欺诈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第三人有欺诈行为,致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也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当商家的虚假宣传足以导致投资者作出加盟决定时,投资者可以解除加盟合同。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对相应的后果和市场风险有一定的了解和预判,时刻保持理性,避免冲动投资,在市场中识别有用的信息,对加盟品牌的行业情况、市场份额、经营状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后再进行投资。切勿盲目根据他人的宣传而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无论品牌如何宣传,投资者一定要到实体店进行考察。加盟商必须合法规范地开展经营活动,严格遵守合同约定,规范地履行合同义务。在加盟招商宣传中,表述必须真实,不得进行夸大、模糊的宣传或虚假宣传。 特许人应当谨慎经营和建设自己的品牌,切不可冒险使用欺诈手段骗取短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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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特许经营品牌未能兑现承诺

某童装品牌与何先生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将公司名下的童装品牌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何先生,并提供包括店址选择、店面运营、产品采购、业务管理等技术指导。合同签订后,何先生支付了品牌加盟费、保证金等费用,但随后的开店过程并不顺利,品牌方敷衍了事,没有提供合适的店面地址,合同中的很多承诺都无法兑现,后来品牌方无法供货,影响了何先生店铺的正常经营,直至最后关门。

由于品牌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投资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进行约定;合同解除事由出现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三)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四)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际案例中,部分品牌为了短期扩大经营规模,前期过于注重加盟费用、直营店数量等,而忽视了后续的优质服务,这也是部分品牌未能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的重要原因。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投资者在签订合同时,应保留相关证据,提高诉讼能力,特别是举证能力,如支付加盟费的收据、商品数量、价目表及收据、产品质量问题证明、原始载体中的沟通记录等。品牌方提供的纸质广告一定要保存好,品牌方的承诺尽量写进合同中。如果对方拒绝,要特别注意商家日后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IC 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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