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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陷阱重重”的虚拟货币

温馨提示:本文最后更新于2024年6月7日 13:03,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在下方留言或联系博主。
摘要

这些所谓的“虚拟货币”大多以“投资少收益多”为特点吸引用户,许以高额的回报,但很多实质上确是非法传销或是庞氏骗局。骗局二:明为虚拟货币投资,实则庞氏骗局游戏利用传销手段,虚拟货币或成为庞氏骗局的工具,通过“拆东墙补西墙”制造赚钱假象骗取投资,最终损害投资者利益。

随着比特币在全球的流行,国内也出现了各种“虚拟货币”。这些所谓的“虚拟货币”大多以“低投入、高收益”的特点吸引用户,并承诺高额收益,但实际上很多都是非法传销或庞氏骗局。虚拟货币行业乱象丛生,经过一些诈骗公司的精心包装,大量投资者被高达250%的高额收益所欺骗。即便少数虚拟货币运营者不具有诈骗目的,投资者对虚拟货币的投资仍被认为不受法律保护摸金派投资骗局,面临血本无归的风险。本文对没有信用基础的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旨在更好地控制和防范风险。

1.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指出,比特币应当是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和使用。

2.虚拟货币发行融资或涉嫌非法集资

2017年8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就《非法集资处置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理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发现“未经合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募集资金、销售保险或者从事理财等资产管理活动、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等名义进行集资的”,应当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行政查处。意见稿将以发行虚拟货币名义进行集资的行为纳入非法集资行政监管范围。换言之,一旦监管机构发现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从事虚拟货币发行融资活动,均可能因涉嫌非法集资而受到行政查处。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通知》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违规发行、流通代币,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坊等所谓“虚拟货币”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发行代币票、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3. 虚拟货币典型骗局

骗局一:借虚拟货币进行非法传销

摸金派投资骗局_骗局投资套路_2021投资骗局

虚拟货币可能成为非法传销的手段,以“促销返利”为诱饵,参与促销的用户可能因涉嫌传销而被刑事起诉。

以2016年被关停的“贝塔币”为例,其参与者主要收入来源有两点:一是贝塔云矿机挖矿收益,100金币可兑换人民币;二是招人翻倍收益,招一个人可得120金币。以“推广返利”为诱饵,鼓励会员发展下线骗取钱财。“贝塔币”根据发展的新会员数量计算并支付给老会员报酬的行为,完全符合传销的行为模式。本所团队对其商业模式中“招人翻倍收益”的行为进行了分析,认定其涉嫌非法传销。

根据《刑法》、《网络安全法》、《禁止传销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提供交易平台、支付结算、通讯传输、广告推广、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等便利条件。违反者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用户如果购买此类货币,不仅投资收益得不到保障,还可能因涉嫌传销而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

骗局二:明明是虚拟货币投资,实则为庞氏骗局游戏

通过传销手段,虚拟货币可能成为庞氏骗局的工具,制造“拿一个口袋的钱去另一个口袋”赚钱的假象,骗取投资,最终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有投资者投资“摸金拍”后无法套现,向我们的团队咨询维权事宜。我们团队对“摸金拍”的运营模式进行了具体分析,发现这其实是一个精心策划的庞氏骗局。该公司通过AR提供与现实世界相结合的虚拟世界,让用户在虚拟世界的行为赚取虚拟货币。它善于利用热点进行包装,把获得的宝物称为“π”资产。这种数字资产采用区块链技术管理,可以在全球自由交易,包括商店消费、汽车购买、飞艇购买等。

但此类骗局的共同点在于用流行的噱头和文字包装自己,实际上并不具备上述功能,大多只是利用新会员的投资资金垫付给老会员的虚拟货币运营模式,不具备持续性。“摸金派”目前无法提现,虚拟货币π一夜之间将成为一纸空文,新老会员的钱也将成为庞氏骗局的最终受害者。

四、司法实践对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持不保护态度

原告高玉萍与被告包丽红委托合同纠纷案[(2017)苏0115民初11833]为例。该案中,原告委托被告投资“抖币”,被告男友实际控制该投资账户。后因原告无法修改账户信息,取得“抖币”实际控制权,且交易平台无法再登录,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投资“抖币”所用的投资资金。

该案法院认定:

1、由于被告男友实际控制投资账户并进行投资交易,原告与被告男友之间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原告委托被告男友投资“TikCoin”的行为属于个人自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委托合同有效。

2、法院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原告委托被告男友实施的合同标的即对“抖音币”进行投资、交易的行为,不受我国法律保护。

3、由于被告男友按照原告在委托合同中的要求履行了合同,因此被告男友在委托合同中办理“滴滴币”投资交易业务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直接承担。

从本案分析可以看出摸金派投资骗局,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虽然属于个人自由,但司法实践中却倾向于将其认定为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投资者在从事上述投资行为时一旦受到损害,则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投资者应遵循法律法规的指引,杜绝虚拟货币交易,维护自身权益。

5. 投资虚拟货币的损失很难挽回

这类虚拟货币的发行流通,既不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也不是以企业信用作保障,而是以公众的口碑为基础。由于虚拟货币依托于互联网,一旦出现问题,将面临维权程序复杂、取证困难、等待时间长等问题。此类案件往往是群体性案件,投资者若报案,经侦部门在未达到规定的立案标准(如犯罪金额、涉案人数)的情况下,很难立案侦查。投资者若选择起诉法院,首先由于法院并不保护虚拟货币投资行为,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大部分会被驳回。其次,在起诉时,由于运营虚拟货币的机构很多都在境外注册并设有服务器,有的机构甚至根本不存在,投资者起诉时不仅要查明被告的具体信息,还可能涉及涉外诉讼、域外执行等问题,成本极高。 不仅投资者的资金被“打水漂”,而且由此产生的一系列费用会让投资者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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